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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关税补征期限是1年吗,25年变化过吗

santafinal| 提问时间:05/24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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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学硕士,高级会计师
已解答1599个问题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关税法对于关税补征的规定如下: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征税款

海关发现漏征税款的,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征税款。

祝您学习愉快!

05/24 13:59
santafinal
05/24 18:41
这是25年变化的吗
于老师
05/25 09:11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是的,今年教材是按照新的关税法来编写的,这个知识点是: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征税款;海关发现漏征税款的,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征税款。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漏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 

海关除依法追征税款外,还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反规定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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