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我国居民企业 B 公司在甲国设立一分公司,构成所在国的常设机构,需要自主申报纳税。在乙国设立持股比例80%的子公司,2024 年度 B 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项目如下: (1)B 公司利润总额为 500 万元 (2) 甲国分公司营业收入 100 万元,营业支出 80 万元,其中包含企业所得税支出 6 万元。营业支出中,按照我国税法规定不可扣除的其他支出 10 万元。 (3)应收乙国子公司宣告分配的利润 200 万元, 已计入利润总额。子公司已在乙国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子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全部按持股比例分配,乙国预提所得税税率 5%。 (其他相关资料:该居民企业适用 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除上述事项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金额,境外已纳税额选择“分国不分项 ”抵免方式) 2024 年该居民企业境内应纳税所得额请问为什么是274万元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首先计算甲国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
-甲国分公司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需要对营业支出进行调整。营业支出中企业所得税支出6万元不可扣除,且按照我国税法规定不可扣除的其他支出10万元也需要调增。
-甲国分公司应纳税所得额=营业收入-(营业支出-不可扣除的企业所得税-我国税法不可扣除的其他支出)=100-(80-6-10)=36(万元)。
2.然后计算乙国子公司股息所得的税前所得:
-应收乙国子公司宣告分配的利润200万元是税后所得。先还原预提所得税前的所得,200÷(1-5%)。
-再考虑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B公司间接负担部分,B公司间接负担税额=100×80%。
-乙国子公司股息所得的税前所得=200÷(1-5%)+100×80%≈210.53+80=290.53(万元)。
3.最后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
-已知B公司利润总额为500万元,境内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乙国子公司股息所得(税后)+甲国分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即500-200+36=274(万元)。
这里是将乙国子公司的税后股息从利润总额中剔除,因为要按税前所得重新计算,同时加上甲国分公司按我国税法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得出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274万元。
祝您学习愉快!
首先计算甲国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
-甲国分公司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需要对营业支出进行调整。营业支出中企业所得税支出6万元不可扣除,且按照我国税法规定不可扣除的其他支出10万元也需要调增。
-甲国分公司应纳税所得额=营业收入-(营业支出-不可扣除的企业所得税-我国税法不可扣除的其他支出)=100-(80-6-10)=36(万元)。
2.然后计算乙国子公司股息所得的税前所得:
-应收乙国子公司宣告分配的利润200万元是税后所得。先还原预提所得税前的所得,200÷(1-5%)。
-再考虑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B公司间接负担部分,B公司间接负担税额=100×80%。
-乙国子公司股息所得的税前所得=200÷(1-5%)+100×80%≈210.53+80=290.53(万元)。
3.最后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
-已知B公司利润总额为500万元,境内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乙国子公司股息所得(税后)+甲国分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即500-200+36=274(万元)。
这里是将乙国子公司的税后股息从利润总额中剔除,因为要按税前所得重新计算,同时加上甲国分公司按我国税法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得出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27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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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16:53
鲸落 
11/03 17:06
请问老师为什么要减乙的200万元?
是因为居民间的股息红利是免税要纳税调减吗?跨国也能用这个税收优惠吗
小王老师 
11/03 17:06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是的,您理解得对。我国居民企业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属于免税收入,因此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进行纳税调减。
在跨国情况下,如果我国居民企业从境外居民企业(如乙国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且满足以下条件,同样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1.股息红利来源于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
2.持股比例和持股时间符合税法规定(通常持股比例超过20%且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
3.不存在其他限制性条件(如税收协定中的特别规定)。
因此,在计算B公司2024年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乙国子公司宣告分配的200万元股息红利属于免税收入,需要从利润总额中调减,以避免重复征税。
祝您学习愉快!
是的,您理解得对。我国居民企业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属于免税收入,因此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进行纳税调减。
在跨国情况下,如果我国居民企业从境外居民企业(如乙国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且满足以下条件,同样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1.股息红利来源于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
2.持股比例和持股时间符合税法规定(通常持股比例超过20%且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
3.不存在其他限制性条件(如税收协定中的特别规定)。
因此,在计算B公司2024年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乙国子公司宣告分配的200万元股息红利属于免税收入,需要从利润总额中调减,以避免重复征税。
祝您学习愉快!
鲸落 
11/04 16:07
这个题目中没有看到持股乙国子公司时间超过12个月,也默认能享受免税政策吗?
小王老师 
11/04 16:07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不能默认享受股息红利免税政策。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但对于上市公司,如果持股期限超过12个月,该股息红利收入才免税;若持股不足12个月,则不享受此税收优惠。非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收入不受12个月限制,只要符合居民企业的条件即可享受免税政策。
题目未提及持股乙国子公司时间超过12个月,也未明确乙国子公司是否为上市公司,所以不能直接默认能享受股息红利免税政策。
祝您学习愉快!
不能默认享受股息红利免税政策。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但对于上市公司,如果持股期限超过12个月,该股息红利收入才免税;若持股不足12个月,则不享受此税收优惠。非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收入不受12个月限制,只要符合居民企业的条件即可享受免税政策。
题目未提及持股乙国子公司时间超过12个月,也未明确乙国子公司是否为上市公司,所以不能直接默认能享受股息红利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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鲸落 
11/04 16:20
上面的答案是减去200了
小王老师 
11/04 16:20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在计算我国居民企业B公司2024年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减去乙国子公司宣告分配的200万元利润,是因为这部分利润属于股息性质,且符合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免税的政策。
我国居民企业从另一家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属于免税收入。因此,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将这部分免税收入从利润总额中扣除,以避免重复征税。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股息本身免税,但其对应的境外已缴税额(如乙国子公司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仍可按规定进行抵免,以避免双重征税。
祝您学习愉快!
在计算我国居民企业B公司2024年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减去乙国子公司宣告分配的200万元利润,是因为这部分利润属于股息性质,且符合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免税的政策。
我国居民企业从另一家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属于免税收入。因此,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将这部分免税收入从利润总额中扣除,以避免重复征税。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股息本身免税,但其对应的境外已缴税额(如乙国子公司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仍可按规定进行抵免,以避免双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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