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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关于2022年本市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告
发文单位: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文号:
京人社发〔2022〕14号
发文日期:
2022-09-05
保证本市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平稳衔接,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关于2022年养老保险待遇 2022年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核算养老保险待遇时,以11082元/月作为计算基数。其中,2022年1月1日至今达到退休年龄,并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按照上述规定重新核算基本养老金并补发差额部分养老金。 二、关于2022年工伤保险待遇 为保证本市2022年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合理衔接,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以11082元/月作为计发基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号:
人社部发〔2022〕31号
发文日期:
2022-05-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在落实特困行业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称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范围。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具体行业名单附后)。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
人社部发〔2022〕23号
发文日期:
2022-04-25
各地要抓紧抓实抓细失业保险保生活稳岗位提技能等各项惠企利民政策落地见效。要大力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和技能提升补贴“展翅行动”,持续优化经办服务,推动更多政策免跑即领、免申即享、免证即办,推动政策红利早释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工作调度,及时掌握政策落实情况,加大督促指导力度;要大力宣传先进经验、工作亮点,为推进工作提供借鉴,营造良好氛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政策实施情况、效果和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开展评估。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发文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国家统计局
文号:
发改价格〔2021〕1553号
发文日期:
2021-11-03
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障民生工作。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以下简称“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积极开展价格临时补贴发放等工作,对缓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文号:
财综〔2021〕47号
发文日期:
2021-10-29
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现就提前下达2022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进一步加快转移支付预算执行进度,提高地方预算编制的完整性,现提前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22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附件1),项目代码Z135080000028,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推广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经验的通知
发文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文号:
发改办就业〔2021〕721号
发文日期:
2021-09-15
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2015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分三批组织341个返乡创业试点县(市、区)开展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工作。试点开展以来,我委大力整合相关政策、项目和市场资源,深入基层狠抓落实落地,各试点地区积极探索适合自身的返乡创业发展路径,形成了多层次多样化高质量的返乡创业发展格局,对带动就地就近就业、繁荣乡村产业、促进乡村振兴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6部门关于促进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发文单位:
退役军人事务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等16部门
文号:
退役军人部发〔2021〕48号
发文日期:
2021-08-16
促进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既是响应国家号召、投身国家战略的具体体现,也是引导他们返乡干事创业、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途径,有助于推动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能力提升,有助于推动农业农村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有助于推动乡村国防动员能力进一步强化。现就促进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拓宽就业渠道 (一)鼓励退役军人到乡村重点产业创业就业。引导有资金、有技术、懂市场、能创新的退役军人,在农业内外、生产两端和城乡两头创业,发展特色种植业、规模养殖业、加工流通业、乡村服务业、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等特色产业。重点支持返乡退役军人创办农产品储藏保鲜、分等分级、清洗包装等农产品初加工主体,发展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等产业,利用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食品加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6部门关于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
发文单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文号:
人社部发〔2021〕64号
发文日期:
2021-08-13
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乡村振兴局、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持续做好脱贫人口、困难群体社会保险帮扶,促进社会保险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和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人民至上,切实解决农村居民和进城务工人员在社会保险方面的急难愁盼问题,完善困难群体社会保险帮扶政策,推动社会保险法定人员全覆盖,提高社会保险保障能力,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有效防止参保人员因年老、工伤、失业返贫致贫,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贡献力量,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报送运用智能技术 服务老年人示范案例的通知
发文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文号:
发改办社会〔2021〕620号
发文日期:
2021-08-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20﹞4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在全国范围内征集一批运用智能技术服务老年人典型案例,以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为全国解决老年人“数字鸿沟”问题提供示范经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案例要求 (一)示范案例要紧密围绕《实施方案》部署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聚焦老年人出行、就医、消费、文娱、办事等高频事项和服务场景,重点总结加强技术创新方面的经验做法,提供更多智能化适老产品和服务,促进智能技术有效推广应用,让老年人能用、会用、敢用、想用;也可适当体现保留并优化传统服务的内容。 (二)示范案例要突出本地区创新实践,文字要求重点突出、言简意赅、逻辑严密,具有较强的可读性,能从方法上启发思路,从模式上提供借鉴,从实践上引导创新,具有一定代表性和标志性。字数请控制在3000字左右,可配图说明。 (三)示范案例要确保真实性,模式清晰,数据准确,杜绝一切虚假案例。 二、报送要求 (一)请参照模板(见附件)要求编写案例材料。 (二)每个省(区、市)
关于编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 202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建议的通知
发文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文号:
发改办社会〔2021〕544号
发文日期:
2021-07-06
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卫生健康委,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为推进实施《“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发改社会〔2021〕89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养老和托育服务体系设施建设。现将编报投资计划建议方案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计划建议方案必须符合《实施方案》及《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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