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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法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发文单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司法部
文号:
人社部发〔2021〕59号
发文日期:
2021-08-25
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司法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公共法律服务队伍建设,为公共法律服务事业改革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现就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总目标,坚持党管人才,遵循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规律,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公共法律服务需求,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
关于推迟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的通知
发文单位:
司法部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8-20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精神,根据司法部会同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与防疫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经研究,原定于2021年9月11日、12日举行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推迟至2021年第四季度;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相应推迟,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请各位考生及时关注司法部及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有关通知,积极复习备考,按疫情防控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的通知
发文单位:
司法部办公厅
文号:
司办通〔2021〕69号
发文日期:
2021-07-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21〕2号)和《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 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21〕3号)精神,促进公证资源均衡配置,方便群众选择优质服务,就近办理公证事项,根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进一步调整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法律关系相对简单的一般证明性公证事项,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放开至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一般证明性公证事项的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结合实际确定。 二、对于继承等民生类公证服务事项、提存类公证服务事项,以及重大财产处分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审查核实告知公证程序要求高的公证事项,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分类推进、分步实施、有序调整的原则扩大执业区域。 三、涉及不动产的公证执业区域仍按《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请各地按照上述要求尽快制定本地区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调整方案(包括此前已将公证机构执业区域放开至省级的地区)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
发文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
文号:
发改价格〔2021〕1081号
发文日期:
2021-07-22
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局): 公证制度是重要的预防性司法制度,公证服务是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不断提高公证服务的可及性、便利性,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公证费用负担,促进公证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适应公证行业改革发展形势变化,深化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科学确定政府定价范围和方式,健全规范价格调整机制,严格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多措并举减轻企业和群众公证费用负担,促进公证服务供给总量、质量、效率提升和行业高质量发展。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
司法部
文号:
司规[2021]1号
发文日期:
2021-01-06
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2021年第1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 法 部 2021年1月6日 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需要,推进司法鉴定人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高司法鉴定人队伍政治素质、法律素养、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
司法部
文号:
司法部令第146号
发文日期:
2020-12-01
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 (2020年12月1日司法部令第146号公布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受理、审查核查、审核认定、证书颁发、服务和管理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应当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法律职业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会主义法律职业队伍。
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强化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
发文单位:
司法部
文号:
司发〔2020〕1号
发文日期:
2020-11-02
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司法鉴定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帮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司法保障制度。进一步深化改革,强化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完善体制机制,严格监督管理,不断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关于印发《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文号:
司规〔2020〕6号
发文日期:
2020-08-20
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 为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值班律师的相关规定,完善值班律师工作机制,依法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促进公正司法和人权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进一步规范值班律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值班律师,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场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通过派驻或安排的方式,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
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
发文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法释〔2017〕17号
发文日期:
2017-09-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已于2017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201
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发文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法释[2016]7号
发文日期:
2016-04-19
(1993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17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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