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性税务处理中,控股企业股权支付比例如何确认?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通知》第二条所称控股企业,是指由本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
另参考原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发布的《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
“十七、企业重组税务处理
1.问:财税[2009]59号文明确了股权支付额的定义,即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如何确认股权支付额中的‘其控股企业的股权’?
答:控股企业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
‘其控股企业的股权’是指由本企业直接持有相对控股权以上的股权。
对‘控股企业’的确认标准可参照国家统计局对‘国有控股企业’的认定标准。
国家统计局对国有控股企业的定义:
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占较高比例,并且由国家实际控制的企业。包括绝对控股企业和相对控股企业。
国有绝对控股企业是指国家资本比例大于50%(含50%)的企业,包含未经改制的国有企业。
国有相对控股企业是指国家资本比例不足50%,但相对高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份,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