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医疗保险常见风险点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 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一、风险点考虑
实操中,企业为员工购买补充医疗保险时,需要注意以下风险点:
1.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风险;
2.为非全体员工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税前扣除风险;
3.将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税前扣除风险;
4.将商业保险列入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风险;
5.在管理方式上,有的企业是从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补充医疗保险,而有的企业自行进行补充医疗管理,此时,需要注意地方税务机关口径,部分税务机关认为企业自管的形式不可以税前扣除。
6.补充医疗保险若包含为非本公司在职员工(比如退休人员)报销医疗费,多数税务机关认为该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个别地区是可以扣除的,具体以当地口径为准。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 号)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作者:刘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