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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推动经济企稳恢复提振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单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
渝府办发〔2023〕17号
发文日期:
2023-02-21
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推动经济企稳恢复提振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推动经济企稳恢复提振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六届二次全会、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工作安排,扎实做好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推动经济企稳恢复提振,制定本政策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文号:
2022年第7号
发文日期:
2022-11-04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1月7日起,重庆市纳税人可接收四川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二、根据推广进度和试点工作安排,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地区范围将分批扩至全国,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省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重庆市纳税人可同步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开具的发票。 三、全电发票试点的其它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3号)的规定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单位:
重庆市财政局
文号:
财库〔2022〕19号
发文日期:
2022-06-01
财政局,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市级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采购人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主体责任,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降低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门槛,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合同规模。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
重庆市财政局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5-31
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市级各相关单位: 为更好发挥市产业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提高市产业投资基金运作效率,我们制定了《重庆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2022年5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重庆市产业投资基金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支持我市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有关意见精神,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发文单位:
重庆财政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3-18
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3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明确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增值税政策有关事项。 公告表示,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对于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重庆市财政局等4部门 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发文单位: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文号:
渝财综〔2021〕66号
发文日期:
2021-12-08
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规划自然资源局,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南川支行,各支行,商业银行各代理支库: 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将我市涉及的由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关于明确办理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文号:
2021年第7号
发文日期:
2021-09-24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落地落实,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规定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单位: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文号:
渝财税〔2021〕23号
发文日期:
2021-08-24
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明确如下: 一、固定业户,纳税人所在地为纳税人住所地(机构所在地)。其中固定业户异地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预缴增值税的纳税地点。非固定业户,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增值税或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发文单位:
国务院
文号:
国函[2016]130号
发文日期:
2016-08-02
科技部、重庆市人民政府:你们《关于支持重庆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请示》(国科发高[2016]20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同意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区域范围为国务
关于重庆国家税务局重庆地方税务局共建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公告
发文单位: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文号:
发文日期:
2016-05-04
尊敬的纳税人: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以及《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进一步深化国地税合作,拓展合作范围,更好的服务纳税人 提高纳税人满意度,重庆市国家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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