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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继续对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和远洋鱿钓渔业自捕鱿鱼免征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
财税[2001]66号
发文日期:
2001-04-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对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以及远洋鱿钓渔业自捕鱿鱼继续执行免征农业特产税的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关于“十五”期间继续对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和远洋鱿钓渔业自捕鱿鱼免征农业特产税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
财税[2001]66号
发文日期:
2001-04-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对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以及远洋鱿钓渔业自捕鱿鱼继续执行免征农业特产税的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继续对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和远洋鱿钩渔业自捕鱿鱼执行免征农业特产税的政策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
财税[2001]66号
发文日期:
2001-04-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协税员不得核发《税务检查证》的批复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
国税函[2001]41号
发文日期:
2001-01-02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发放税务检查证的请示》(内地税字[2000]18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保证税务检查的权威性、严肃性和规范性,《税务检查证》的发放范围和发放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
财税[2001]60号
发文日期:
2001-01-01
为了支持林业企业的发展,以国务院批准,在十五期间,继续对国有森工企业执行农业特产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对国有林区138个森工企业生产、销售的原木,生产环节与收购环节减按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2001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
国税发[2000]219号
发文日期:
2000-12-29
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特区财政厅(局),北京、山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特产税纳税人认定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
国税函[2000]813号
发文日期:
2000-10-13
湖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农业特产税纳税人确定的请示》(湘财农税[2000]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对于家庭承包经营应税农业特产品农户,夫妻双方不论哪一方签订承包合同,在征收农业特产税时,都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权属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
国税函[2000]412号
发文日期:
2000-05-31
四川省地税局《关于农业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税务总局“三定”方案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有关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耕地占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意见的请示》的意见函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
财税字[2000]68号
发文日期:
2000-04-2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
财税[1997]186号
发文日期:
2000-04-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缓解我国皮革行业存在的实际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对猪、牛、羊皮自1997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继续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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