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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缴营业税应注意哪些“扣除项目”

来源: 编辑: 2004/06/08 13:47:40 字体: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还规定下列情形除外:

    (一)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除以上条例中列举的可在计算应纳税时扣除计税额的项目外,按照现行有关政策规定还有以下可在计税收入中进行扣除:

    (一)金融保险业

    1.外汇转贷

    (1)中国银行系统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如上级行借入外汇资金后转给下级行贷给国内用户的,在下级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包括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和加息)。在借入外汇的上级行,以贷款利息收入和其他应纳营业税的收入减去支付给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其他银行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如上级行借入外汇资金后转给下级行贷给国内用户的,在下级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减去上级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额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上级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额与实际支出额不符的,由上级行从其应纳的营业税中抵补。非中国银行金融单位从事外汇贷款业务其计税依据是实际利息收入减除上级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额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 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计算方法为:

    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

    实际成本=货物购入原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支付给境外的外汇借款利息支出

    3.金融商品转让

    (1)股票转让

    营业额为买卖股票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股票买入价原则上按照实际成本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但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债券转让

    营业额为买卖债券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买入价原则上按照实际成本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

    (3)外汇转让

    营业额为买卖外汇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买入价原则上按照实际成本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

    (4)其他金融商品转让

    营业额为转让其他金融商品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

    (二)建筑安装

    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不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中不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三)交通运输

    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以实际取得的营业额为计税依据。也就是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付给其它运输工具的运费。

    (四)文化体育

    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服务业

    1.代理广告

    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2.旅游服务

    旅游企业组团到境外或境内旅游,无论在境外或境内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应以全程旅费扣除接团费用和替旅游者付给其他单位的餐费、住宿费、门票等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部门向业主收取服务费用,其中包含替有关单位代收代缴水费、电费、燃(煤)气费以及房租等公众代办性质的费用,如果是统一收取,统一支付给收费单位的,应以当期向业主收取的实际费用扣除实际支付给收费单位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代理服务业计税。

    (六)邮电通信

    邮政企业举办的邮政储蓄业务,其计税依据为利差收入,即从人民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去付给储户的利息支出。

    (七)销售不动产

    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

    (八)转让无形资产,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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