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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规
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文号:
财会〔2022〕37号
发文日期:
2022-12-27
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的基础上,对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新保险准则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通知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对不存在相应业务的报表项目可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删减;对确需单独列示的内容可增加报表项目。执行本通知要求的保险公司不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文号:
人社厅发〔2022〕50号
发文日期:
2022-09-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落实好《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要求,切实发挥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效果,促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9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地区)可根据本地区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社会保险基金状况,进一步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覆盖本地区所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使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惠及更多市场主体。 二、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提供社保缴费查询、出具缴费证明时,对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不得作欠费处理。企业缓缴期间,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
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发文单位:
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
医保发〔2022〕21号
发文日期:
2022-06-30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自2022年7月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关于印发《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文号:
财金〔2022〕72 号
发文日期:
2022-06-16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有关商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商业保险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激励商业保险公司更加有效响应国家宏观政策,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增强服务实体经济、服务社会民生的能力,引导和促进商业保险公司高质量发展,现印发《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办法》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 国家医保局
文号:
财社〔2022〕65号
发文日期:
2022-05-27
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医疗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有关精神,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水平,我们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发挥“银税互动”作用助力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文号:
税总办发〔2020〕10号
发文日期:
2020-04-08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银保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抓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
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发文单位:
中国保监会
文号:
保监发[2016]21号
发文日期:
2016-03-07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要求,中国保监会将取消15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国保监会及各保监局不
中国保监会关于正式实施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单位:
中国保监会
文号:
发文日期:
2016-02-22
2015年2月,保监会发布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以下简称偿二代),保险业进入偿二代过渡期。根据过渡期试运行情况,经国务院同意,保监会决定正式实施偿二代,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保险公司偿付能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业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单位:
中国保监会
文号:
保监发[2016]9号
发文日期:
2016-02-22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22号,见附件1)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
发文单位:
中国保监会
文号:
保监产险[2016]6号
发文日期:
2016-02-22
为加强互联网信贷平台(以下简称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促进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以互联网信贷平台为中介,为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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