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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延长《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发文单位: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文号:
川财规〔2023〕3号
发文日期:
2023-07-16
财政局,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采购代理机构: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1〕8号)经评估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6月30日,请予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印发《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号:
川财规〔2021〕12号
发文日期:
2023-06-30
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会计人员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号:
需手动整理
发文日期:
2023-04-24
于印发《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会计人员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
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
四川省财政厅等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12-15
政府对规划内农村困难群众的土坯房改造贷款给予适当贴息,省级财政按照市(州)、县(市、区)财政实际拨付资金的50%给予财力补助。 农村土坯房改造规划指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土坯房改造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函〔2017〕205号)要求实施的农村土坯房改造计划。 16、返乡创业担保贷款风险补贴及贴息。 支持对象:银行业金融机构、承贷主体。 支持方式:风险补贴、贴息。 支持标准:针对返乡创业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创业贷款损失
关于印发《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
四川省财政厅等
文号:
川财规〔2022〕14号
发文日期:
2022-12-12
扩权县财政局,各市(州)银保监分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委(局)、农业(农牧)农村局、民政局、司法局、法院、检察院: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
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发文单位:
四川省财政厅
文号:
川财规〔2022〕15号
发文日期:
2022-12-06
财政局,省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1〕1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现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及时调整本地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各地要对照《指导目录》,结合政府职能、财政预算、社会需求等情况,及时规范调整本地目录。
四川省《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8-01
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8月1日 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精神,加快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助推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现就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四川省关于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发文单位: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文号:
川财规〔2022〕6号
发文日期:
2022-04-06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相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四川省关于降低部分乘用车和摩托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的公告
发文单位:
四川省财政厅等
文号:
川财规〔2022〕4号
发文日期:
2022-03-29
为深入实施减税降费,减轻市场主体税费负担,支持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营造川渝之间协同一致的税收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降低为120元;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乘用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降低为660元;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乘用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降低为1200元;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乘用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降低为2400元;4.0升以上的乘用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降低为3600元;摩托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降低为36元。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1月1日至公告施行期间的年基准税额按照本公告执行,纳税人已按原年基准税额缴纳2022年度上述乘用车和摩托车车船税的
四川省关于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单位:
四川省财政厅等
文号:
川财规(2022)3号
发文日期:
2022-03-17
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县(市、区)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川财规〔2019〕2号)规定的限额标准及定额标准,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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