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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文单位:
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文号:
陕政发〔2024〕1号
发文日期:
2024-02-06
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法治统一,进一步优化法治环境,根据法律立改废释和国家政策调整变化情况,省政府对2023年5月24日前现行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省政府决定: 对310件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24年2月6日 原文地址:http://www.
关于印发《关于假劣药认定等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文号:
陕药监发〔2023〕14号
发文日期:
2023-09-27
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监分局),局机关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新修订的《关于假劣药认定等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21年6月30日印发的《关于假劣药认定等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陕药监发〔2021〕13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7日 关于假劣药认定等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统一全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查处有关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单位:
陕西省人民政府
文号:
陕政发〔2023〕7号
发文日期:
2023-03-09
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23年3月9日 陕西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建立健全工作体制与机制,明确部门工作职责,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关于印发优化药品生产许可及监督检查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单位: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文号:
陕药监发〔2023〕1号
发文日期:
2023-01-18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快推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省药监局制定了《关于优化药品生产许可及监督检查的若干措施》,现予以发布,请按要求执行。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8日 关于优化药品生产许可及监督检查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高质量监管和服务促进全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关于印发《陕西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
陕西省公安厅等
文号:
陕公通字〔2022〕50号
发文日期:
2022-12-30
杨凌示范区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省公安厅牵头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了《陕西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该《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
陕政办发〔2022〕34号
发文日期:
2022-10-14
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工作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9月14日 陕西省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调查评估、勘探和发掘工作(以下简称基建考古工作),确保地下埋藏文物安全,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文号:
陕科办发〔2022〕146号
发文日期:
2022-10-11
依托单位履行建设职责严重不到位。 (四)经费使用严重违反规定。 (五)其它严重影响基地建设运行的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10日。同时,2017年6月5日省科技厅印发的《关于印发〈陕西省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陕科政发〔2017〕83号)废止。
关于印发《陕西省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单位:
陕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文号:
陕粮规发〔2022〕92号
发文日期:
2022-07-21
设区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宝鸡、咸阳、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韩城市、杨陵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属有关单位,陕西粮农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财建〔2021〕177号),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陕西省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 陕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陕西省财政厅 2022年7月21日 陕西省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 自优质粮食工程实施以来,有效推动我省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增强了粮食供给安全保障能力,启动建设了覆盖产粮大县的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完善提升了全省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体系,以示范县、示范企业为抓手开展“好粮油”行动计划,取得预期成效,实现了粮食提质、企业增效、农民增收。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号:
陕市监发〔2022〕298号
发文日期:
2022-07-20
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 《陕西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省局2022年第3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0日 陕西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包括网络食品销售、网络餐饮服务,下同)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全省地方金融监管系统支持经济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单位:
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文号:
陕金发〔2022〕53 号
发文日期:
2022-07-12
要遵照《陕西省地方金融条例》规定,针对企业和个人反映诉求,坚持“零容忍”态度,快速处置和回应,严查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行为,确保各项措施惠及到位。 (三)勇担社会责任。各行业协会、地方金融组织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把稳住经济工作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发挥功能优势,支持各类服务对象稳定发展。各类国有背景的地方金融组织要立足服务对象需求和实际困难,勇担国企社会责任,落实各项帮扶措施。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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