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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技会堂建设项目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批复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
国税函[2004]448号
发文日期:
2004-04-05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中国科技会堂项目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4]12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中国科技会堂基建项目的实际情况,根据1992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
国税发[2000]56号
发文日期:
2000-03-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中发〔1999〕12号文件中提出的关于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政策决定,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收尾工作,现就停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8个中央在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
国税函[1999]757号
发文日期:
1999-12-24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十八个中央在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地税二[1999]49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政策国家已作重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及征管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
国税发[1999]158号
发文日期:
1999-08-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调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的要求,从1999年7月1日起,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减半征收。现就其征收管理的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及征管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
国税发[1999]158号
发文日期:
1999-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调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的要求,从1999年7月1日起,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减半征收。现就其征收管理的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
国税发[1998]230号
发文日期:
1998-12-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为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现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征收固定资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兵器一零七总厂等十六个三线脱险调整项目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
财税[1998]85号
发文日期:
1998-05-21
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河南、湖南、宁夏、江西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计委(计生委):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九五”期间继续对三线调整单位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的精神,现决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统配煤矿职工住宅建设投资恢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
财税[1998]39号
发文日期:
1998-03-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批准,对国有统配煤矿建设职工住宅的投资从1998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企业变更经济性质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批复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
国税函发[1997]543号
发文日期:
1997-10-09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企业变更经济性质如何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请示》(湘地税[1997]00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由国内企业投资建设、在建期间因利用外资变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三线脱险调整项目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家税务总局 家计划委员会
文号:
财税字[1997]79号
发文日期:
1997-08-14
肃、陕西、四川、贵州、云南、河南、湖北、湖南、山西、山东、辽宁、重庆、新疆、广西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计委(计经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国防科工委关于“九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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