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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黔财税[2021]19号

颁布时间:2021-05-07 发文单位:贵州省财政厅

各市(州)财政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 “ 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转发给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 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 2021年5月7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支持科普事业发展,现将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进口以下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一)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 (二)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 二、第一条中的科普影视作品、科普用品是指符合科学技术普及法规定,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的影视作品、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用品。 三、第一条第一项中的科普影视作品相关免税进口商品清单见附件。第一条第二项中的科普用品由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 四、“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印发。 附件:科普影视作品相关免税进口商品清单(2021年版)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2021年4月9日 附件              科普影视作品相关免税进口商品清单(2021年版) 2021年税则号列 名  称 37. 05 已曝光已冲洗的摄影硬片及软片,但电影胶片除外: 3705. 0010 ——教学专用幻灯片 ——缩微胶片: 3705.0021 ——书籍、报刊的 3705.0029 ——其他 3705. 0090 ——其他 37. 06 已曝光已冲洗的电影胶片,不论是否配有声道或仅有声道: —宽度在35毫米及以上: 3706. 1010 ——教学专用 3706. 1090 ——其他 —其他: 3706. 9010 ——教学专用 3706. 9090 ——其他 84. 71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其部件;其他税目未列名的磁性或光学阅读机、将数据以代码形式转录到数据记录媒体的机器及处理这些数据的机器: —存储部件: ——硬盘驱动器: 8471. 7011 ——固态硬盘(SSD) 8471. 7019 ——其他 85.23 录制声音或其他信息用的圆盘、磁带、固态非易失性数据存储器件、“智能卡”及其他媒体,不论是否已录制,包括供复制圆盘用的母片及母带,但不包括第三十七章的产品: —磁性媒体: —其他: ——磁带: 8523.2928 ——重放声音或图像信息的磁带 —光美学媒体: —其他 8523. 4990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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