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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海(水)上搜救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财行[2015]3号

颁布时间:2015-01-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社会搜救力量参与海(水)上搜救工作,不断提高本市海(水)上搜救工作综合协调能力,根据国家《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海上搜寻救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上海市海(水)上搜救奖励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2015年1月30日

上海市海(水)上搜救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搜救力量参与海(水)上搜救工作,不断提高本市海(水)上搜救工作综合协调能力,加强搜救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465号)、《上海市海上搜寻救助管理办法》(沪府发〔2013〕51号),以及政府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水)上搜救奖励(以下简称“奖励”)遵循实事求是、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因相同海(水)上搜救行动获得国家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再重复奖励。

第三条 奖励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本市海(水)上搜救奖励的资金。

第四条 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具体负责实施上海市海(水)上搜救奖励工作。

第二章 奖励的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奖励的范围是由上海海上搜救中心组织、指挥的重特大海(水)上搜救行动。

第六条 奖励的对象是在搜救行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搜救力量。“社会搜救力量”是指国家专业搜救力量外,由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动员或自愿参加海(水)上搜救行动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个人。

第七条 受到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避免或减少了海上遇险人员的伤亡;

(二)避免或减少了海洋(水域)环境污染或重大财产损失;

(三)在严重险情发生时,采取措施避免险情进一步扩大,对保障上海城市运行安全发挥显著作用;

(四)经常性参加水上搜救行动,在海上搜救行动中表现积极、勇敢;

(五)根据其他有关规定应当给予奖励的情况。

第八条 具体奖励标准,由上海海上搜救中心根据海上搜救行动等级和在搜救行动中所做的贡献等因素确定,原则上,参与特大事故搜救的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4万元/次,参与重大事故搜救的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3万元/次。

第三章 奖励的申请

第九条 奖励申请原则上由参与搜救行动的单位或个人提出,也可由组织现场搜救行动的搜救机构提出,并填报《上海市海(水)上搜救奖励申请表》。

第十条 奖励的申请根据上一年度实际参与重特大搜救行动的相关情况于当年12月31日前提出并上报上海海上搜救中心。

第十一条 上海海上搜救中心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评审,并提出审核意见以及具体奖励名单和金额,奖励方案向社会公示7天。

第四章 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上海海上搜救中心根据上一年度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当年海(水)上搜救工作的需求等,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提出下一年度奖励资金的支出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批后列入下一年度支出计划。

第十三条 奖励名单和金额确定后,由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向市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奖励资金由上海海上搜救中心拨付给被奖励的单位或个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四条 奖励资金应当按有关财务制度进行单独核算,做到内容真实、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奖励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出现结余时,按规定结转用于上海海上搜救中心下一年度所需奖励资金支出。

第十六条 搜救机构负责人应对奖励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七条 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奖励资金的收支情况报送市财政局。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集体或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海上搜救奖励资金的,经查实,由上海海上搜救中心负责悉数追缴所骗取的资金。相关单位、集体或个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海上险情和搜救行动分级标准按照《上海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实施,文件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上海市海(水)上搜救奖励申请表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大白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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