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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5年会计师事务所专项检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5-04-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贵州省财政厅

省内各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监管职能,全面提升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会计信息质量和执业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5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5]17号)“五年轮查结束后,各地要组织‘回头看’”的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会计师事务所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检查范围为我省注册的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年度为2014年,必要时可以追溯检查以前年度。

检查内容主要为事务所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和执业质量等情况。包括:

(一)事务所是否按照准则要求,真正树立风险导向审计理念,是否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风险评估和审计计划是否流于形式;是否在审计中保持了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对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领域和重大错报风险,是否进行了有效的识别、评估和对应;对所有重大交易、账户余额及列报,是否实施了恰当的实质性程序,程序的执行是否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形成的审计结论是否合理,发表的审计意见是否恰当;是否按规定编制和保存了审计工作底稿等。

(二)事务所是否按照业务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明确了各类执业人员在业务质量控制中的责任,质量控制逐级复核工作是否落实到位。

(三)事务所是否有严格的制度和要求,确保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恪守职业道德规范。

(四)事务所是否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平台开展网上报备工作,有无漏报、错报或瞒报现象。

(五)事务所是否存在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低价招揽业务、股东(合伙人)资质不符合要求,以及事务所自身会计核算、缴纳税款和内部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六)事务所财务管理、业务收费、人员资质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检查方式

(一)自查自纠。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和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本所的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和执业质量等情况进行自查自纠,据实写出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详见附件1),填写相关自查表格(详见附件2,电子表格可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下载)。对自查中发现并积极整改纠正的问题,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理;对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拒不配合检查的,将依法从重、从严处理。

(二)专项检查。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我厅将组织重点检查。一是对五年轮查一遍轮空的事务所、以前年度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风险意识淡薄的事务所开展重点检查,督促其进行整改,规范执业行为,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二是对新设立和新合并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开展重点检查。三是对人员和业务变动频繁、报告数量异常、低价竞争、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报备以及社会反映较差的会计师事务所要列入重点检查范围。

三、检查的依据

对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组织实施

本次检查由省财政监督检查局组织实施。检查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1、自查自纠阶段(5月8日至5月31日)。全省所有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均须按照检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将自查自纠情况(详见附件1、2)以书面形式(含电子版)于2015年5月31日前报送省财政监督检查局(联系人:省财政监督检查局黄修国,联系电话:0851-86821662,电子邮箱:gyhxg@126.com)。

2、重点检查阶段(6月1日至8月31日)。由省财政监督检查局组织若干检查组开展重点检查。具体检查时间由各检查组另行通知。

3、检查总结阶段(截至9月15日)。各检查组完成重点检查工作后提交完整的检查报告、工作底稿、处理处罚建议以及检查总结、调研材料和典型案例。

4、审理上报阶段(截至10月15日)。对各检查组检查情况进行集中审理,向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下发处理处罚文件。检查结束后汇总全省有关情况上报财政部。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会计师事务所专项检查是财政部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确保其按时向我厅报送自查自纠材料,并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检查协调联络工作。

(二)积极配合检查。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要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重点检查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和审计、验资报告、工作底稿以及有关资料,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在检查组检查期间,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会计人员、档案管理人员、质量控制人员、签字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应在会计师事务所配合检查;有特殊情况的,应事先向检查组报告。检查组与相关人员交换意见时,相关人员应及时到场参加。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回避、推迟或拒绝检查。

(三)开展“双向延伸”检查。在确定检查名单时,我厅将注重把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监管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双向延伸的检查优势,提升会计监督检查的层次和效果。对列入重点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要延伸检查1-2户重点行业涉及的单位。

(四)调研检查并重。我厅将融调研于检查之中,在开展重点检查中,将对行业发展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改进行政监管工作等开展调研,探索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和分类监管的方式方法,进一步明确监管重点,提高检查成效,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

(五)实行公示公告。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我厅将对重点检查单位进行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查前公示内容包括被查单位名单以及检查的目的、内容和重点;查后公告内容包括检查的总体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典型案例、处理处罚和整改落实情况等。查前公示和检查公告将正式发文,并在省财政厅网站等相关媒体公开。

(六)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加大对蓄意造假、编制多套财务报表、故意出具虚假审计和验资报告等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相关附件:
    1.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情况报告.doc 
    2.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表-基本信息.xls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大白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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