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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快推进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

川财规[2019]17号

颁布时间:2019-10-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各市(州)财政局、发改委(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医疗保障局、药监局、银保监分局、残联:

    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是帮助残疾人康复、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客观需求,也是培育壮大新经济新动能、加快构建“5+1”现代产业体系的有力抓手。为此,我们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加快推进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支持政策》。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支持政策落地落实。相关政策存在交叉重复的,择优执行。如无特别规定,政策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科技厅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10月12日


 

四川省加快推进康复辅助器具

产业发展支持政策

 

 

    为贯彻落实省委构建“5+1”现代产业体系决策部署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7]46号),加快推进我省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特制定以下支持政策。

    一、培育省级康复辅助器具特色产业园区

    (一)给予园区建设融资贴息补助。对省级康复辅助器具特色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为完成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含土地平整、园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标准厂房、信息服务、技术研发等)而发行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企业债券融资工具以及从银行类金融机构获得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省级财政给予融资贴息补助。补助额度按照不高于同期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和不超过36个月贴息时间、单个园区最高3000万元的标准予以确定。(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改委、财政厅,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排首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给予园区建设用地指标保障。对列为省级重点推进的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化项目,所需年度用地计划在省预留用地计划中安排70%;在国家用地计划正式下达前,相关市(州)、扩权县可按上一年度下达用地计划的50%预安排报征使用。(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厅,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

   (三)给予园区激励企业研发补助。根据园区激励企业创新技术(产品)研发支出情况,省级财政给予园区适当财力补助。补助额度按照不超过园区支出总额的50%、单个园区每年最高3000万元的标准予以确定。(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

   (四)给予园区降低企业物流成本补助。根据园区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支出情况,省级财政给予园区适当财力补助。补助额度按照不超过园区支出总额的50%、单个园区每年最高2000万元的标准予以确定。(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

   (五)给予园区减轻企业厂房租金补助。根据园区减轻企业厂房租金支出情况,省级财政给予园区适当财力补助。补助额度按照不超过园区支出总额的50%、单个园区每年最高1000万元的标准予以确定。(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

   二、鼓励企业创新创造

   (六)支持康复辅助器具关键技术及产品研发。通过科技计划支持康复辅助器具产学研单位开展仿生机器人、人工智能、生物医学材料等关键技术研究、康复辅具产品研发和临床应用研究;优先支持获得临床批件的康复辅具单位申报科技计划项目,鼓励产学研联合申报。对符合科技计划支持条件的项目,视不同类型给予1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科技厅、财政厅)

   (七)支持康复辅助器具企业开展科技创新。鼓励康复辅助器具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建工作,对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康复辅助器具企业研究开发的符合条件的中试熟化创新产品予以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贴息额度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厅、财政厅)

   (八)支持创建康复辅助器具创新平台。支持相关企事业单位、高校院所创建康复辅助器具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省级创新平台,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科技厅、财政厅)

   (九)支持康复辅助器具类医疗器械产业化。对首次获得第三类、第二类康复辅助器具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且拥有对应国家发明专利证书、在我省产业化的,每个相应注册医疗器械项目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十)支持高端康复辅助器具研制和推广应用。将符合条件的高端康复辅助器具产品纳入四川省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保险补偿试点范围,支持符合条件企业申报首台套首批次推广应用奖励。(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四川银保监局)

   三、支持企业多渠道融资

   (十一)支持康复辅助器具企业信贷融资。对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向我省康复辅助器具生产企业发放贷款(含专利权质押贷款),财政部门按年度实际发放贷款额度的1%给予奖励。其中:对利率不高于同期基础利率的贷款,奖励标准提高至2%。奖励资金由市县财政先行审核拨付,省级财政按照市县财政实际拨付资金的50%给予财力补助。(责任单位:财政厅)

   (十二)支持康复辅助器具企业债权融资。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等债券融资工具,以及境外发债并调回四川使用的我省康复辅助器具企业,债券存续期内按照融资金额给予分档分段贴息,每年累计贴息不超过5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财政厅)

   (十三)支持康复辅助器具企业股权融资。对我省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境外主要资本市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上市融资的康复辅助器具企业,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1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康复辅助器具企业,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50万元;对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被列入100家“创业板行动计划”、100家“中小板精选”、100家“上交所蓝筹精选”、100家“境外上市”企业库的康复辅助器具企业,省级财政在企业入库当年按50万元/户给予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财政厅)

   (十四)支持康复辅助器具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对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康复辅助器具企业,按其融资规模的0.5%给予一次性激励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财政厅)

四、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十五)给予政府采购评审价格扣除优惠。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康复辅助器具制造、经销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可享受10%的评审价格扣除优惠。康复辅助器具制造、经销商属于国家规定政策支持范围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享受上述评审价格扣除优惠。(责任单位:财政厅、民政厅、省残联)

   (十六)给予强制优先采购政策支持。属于国家节能环保产品采购清单内的康复辅助器具产品,按照国家关于强制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规定,享受相应政策支持。(责任单位:财政厅)

   (十七)给予政府采购预付资金支持。康复辅助器具产品属于采购人提出的现有市场未能满足的创新产品,采购人可以按照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向康复辅助器具制造服务商预付不超过政府购买合同金额20%的款项,以促进康复辅助器具制造服务商按约履行政府购买合同。(责任单位:财政厅)

   (十八)给予“政采贷”融资支持。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或成交的康复辅助器具制造、经销商,凭政府采购合同享受优于同期一般企业的贷款利率和便捷程序直接向银行申请信用贷款,无需其它任何抵押。(责任单位:财政厅)

   五、优化营商环境

   (十九)优化医疗器械审评审批程序。对符合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和四川省《创新医疗器械审批程序》的康复辅助器具类医疗器械允许样品委托生产,审评审批实行先期介入、及时沟通、优先办理,其中属于二类医疗器械的减免首次注册费;对符合国家和四川省《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康复辅助器具类医疗器械优先审评审批。(责任单位:省药监局)

   (二十)取消相关企业资格认定行政审批。取消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行政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动我省相关单位参与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责任单位: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二十一)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逐步将在定点医院、药店购买的与康复医疗相关的必要辅助器具纳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范围;按照临床康复治疗需求,逐步将基本的治疗性康复辅助器具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责任单位:省医保局、财政厅)

   (二十二)完善康复辅助器具工伤保险支付政策。按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规定和我省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情况,在国家确定的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基础上,动态调整我省配置目录和最高支付限额;完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确定办法,将符合条件的省内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优先纳入协议管理范围;推进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辅助器具协议机构网络结算,及时支付安装、维修、训练等费用。(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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