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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

颁布时间:2019-10-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湖南省辖区内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将湖南省范围内自有或租入住房出租给承租人,并取得租金或者其它经济利益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征收采取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

(一)纳税人出租(转租)住房采取据实征收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减除住房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实际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二)纳税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住房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10%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具体适用比例由各市州税务局确定。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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