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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
宁政办发〔2021〕51号
发文日期:
2021-08-31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4号)、《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等精神,现就自治区与市县(含宁东管委会和红寺堡区,不含其他市辖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的通知
发文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
宁政办发〔2021〕48号
发文日期:
2021-08-27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 深化医改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深入实施健康宁夏行动,推广三明市医改经验,强化改革联动,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均衡布局,统筹疫情防控与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推动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着力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21〕2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全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安排如下。 一、加强三明市医改经验学习借鉴,加快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 (一)学习借鉴三明市医改经验。继续加大与三明市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的交流合作,加强培训和实地考察,学习三明市在药品耗材采购、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薪酬制度和医保支付改革、医共体医联体建设等方面的有益经验,因地制宜借鉴推广。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
宁政办发〔2021〕50号
发文日期:
2021-08-27
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的原则,在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时推行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告知承诺制事项范围。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 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任务清单的通知
发文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
宁政办明电发〔2021〕4号
发文日期:
2021-08-27
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宁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25号)精神,加快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制定了《自治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任务清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
发文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号:
宁政规发〔2021〕3号
发文日期:
2021-08-21
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进一步提高我区上市公司质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使我区上市公司治理及运作更加规范,信息披露更加真实有效,主业更加突出,投资者回报机制持续优化,突出问题有效解决,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整体质量显著提升,为推动九大重点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作出积极贡献。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文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
宁政规发〔2021〕2号
发文日期:
2021-08-20
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关于全面集中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工作部署,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精神和法律法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废止10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宣布失效2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修改3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
宁政办发〔2021〕41号
发文日期:
2021-08-06
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1〕8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建管并重,严格落实各方责任,加快推进水库除险加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监测预警设施建设,健全常态化管护机制,确保水库安全长效运行,充分发挥其在供水保障、农业灌溉、防汛减灾和拦沙减淤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发文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
宁政办发〔2021〕37号
发文日期:
2021-07-30
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成立、调整自治区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现通知如下: 一、成立自治区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联席会议 总召集人:刘可为 自治区副主席 召 集 人:范锐君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罗时文 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自治区铁路护路办公室主任 曹志斌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厅长 王 平 兰州铁路监督管理局局长 杨伟军 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成 员: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司法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应急厅、林草局、国资委,宁夏气象局、兰州铁路监督管理局、兰州铁路公安局、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同志。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延长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文号:
宁税函〔2020〕96号
发文日期:
2021-07-08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各市、县(区)税务局: 根据《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发〔2020〕10号)精神,我区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延长到2020年底,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号:
宁政规发〔2021〕1号
发文日期:
2021-07-07
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第21号令)等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区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区: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由每人每月1660元提高到1950元; 二类区:银川市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石嘴山市平罗县,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由每人每月1560元提高到1840元; 三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同心县、盐池县,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中卫市海原县由每人每月1480元提高到1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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