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财(预)发〔2025〕303号
颁布时间:2025-08-26 17:49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各市、县(区)财政局,宁东管委会财政金融局:
为进一步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根据《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24〕140号),结合我区实际,我厅修订了《自治区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自治区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
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基层政府“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以下简称“三保”)的能力,保障基层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项基本民生政策的基本财力需要,强化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根据《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24〕14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是指自治区根据中央转移支付设立,主要用于激励引导地方保障基层“三保”等必要支出需求,改善财力情况、促进收入高质量增长、提高县级财政管理水平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县级为主,市级帮扶,省级兜底”原则,落实分级责任制。
自治区财政负责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完善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对下测算分配奖补资金,资金向基层困难地区倾斜,提高县级财力水平和均衡度;动态监测基层财政运行,针对可能发生的“三保”风险事件做实应急处置预案。
市级财政部门落实对所辖县区“三保”的兜底责任,结合市与辖区的财政体制,统筹资金渠道,加大对市辖区财力补助力度,并给予资金调度支持;在出台民生政策时充分考虑所辖县区的财政承受能力,并按规定给予一定补助;加强财政运行监测,确保“三保”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区奖补资金,坚持把“三保”放在财政支出的优先顺序,科学统筹自有财力和上级补助,全面落实“三保”保障主体责任;动态评估本地区“三保”运行情况,对出现或预计可能出现的风险事件,要通过自身努力主动化解,并及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第三章 分配对象、测算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分配对象是全区所有县(区)、县级市和市辖区,不含无行政建制的开发区(以下简称县)。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依据财政部印发的“三保”保障范围,结合我区保障标准,测算县级“三保”支出需求,并根据政策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一)基本民生支出。主要包括落实教育、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领域国家和自治区统一制定的政策,重点保障以人员或家庭作为直接补助对象的民生补贴类项目,以及有明确保障范围和标准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二)财政供养人员经费。包括国家统一出台的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贴补贴,规范的地方津贴补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工资性附加支出和离休人员离休费等项目。
(三)运转经费。包括县级机关事业单位自身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公用经费支出。
(四)其他必要支出。包括地方政府一般债务付息支出等。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主要根据县级“三保”等必要支出需求、财政困难程度、收入高质量增长、财政管理绩效情况及特殊因素等,采用因素法分配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其中,对县级“三保”等必要支出需求,结合财政困难程度、“三保”支出占财力比重、人口等测算的综合系数予以补助;对提高县级财政管理水平的地区予以奖励;对努力增加自主财力、收入高质量增长的地区予以奖励;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精神的特定区域和事项给予阶段性支持。根据县级财政运行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奖补资金比重等,加强对“三保”保障压力较大地区的倾斜支持。
第七条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以财力补助为主,并给予适当奖励,不断提升基层财政保障能力。
(一)补助资金。根据中央和自治区“三保”保障范围和标准测算各地“三保”等必要支出需求,按照一定比例结合综合系数给予补助。为进一步改善县级财力均衡度,缩小县域间财力分布差异,重点向基本民生支出负担较重、财力困难地区倾斜,并加强相关转移支付的统筹衔接。
(二)奖励资金。
一是收入高质量增长奖励。为激励地方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涵养税源,提升财政收入规模和质量,根据财政部下达促进高质量发展激励资金规模,对收入高质量增长的地区予以奖励。
二是县级财政管理综合评价奖励。为引导地方强化县级财政管理,从规范预算编制、优化支出结构、加快预算执行、增强财政可持续性、提高财政综合管理质量等方面,评价县级财政管理情况,根据综合评价结果,予以奖励;对财政管理出现重大失误的地区,予以扣款。
(三)特殊因素补助。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对巩固和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重大减收增支、“三保”特别困难等特定区域或事项,可通过定额补助等方式给予阶段性支持。
第八条 为保障各地区财政运行的稳定性,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平均增长率为基准,对超过(或低于)基准增长率一定幅度的地方适当调减(或调增)奖补资金额。调减(或调增)相关地区奖补资金额所余(或所需)资金,自治区不调剂他用(或另行安排),在保持奖补资金总规模稳定的基础上,通过一定比例放大(或压缩)的方式调整各地奖补资金额度。对连续多年调减(或调增)奖补资金额的地区可适当放宽增幅(或降幅)控制。
第九条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分配下达至县(区),市级财政部门不得截留,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另行安排资金,与自治区下达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一并分配下达市辖区使用,筑牢兜实基层“三保”底线。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对各地管理和使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对“三保”保障出现问题,以及违规安排使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等问题突出的地区,依法责令改正,并对有关人员予以约谈或依法给予处理处分。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12月22日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自治区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宁财(预)发〔2023〕5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