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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皖财库[2021]166号

颁布时间:2021-03-12 发文单位:安徽省财政厅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扎实做好2020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工作,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法[2014]63)、财政部《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财库[2019]56)和《财政部关于开展2020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5号)等规定,现就编报我省2020年度政府财务报告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编报内容

(一)省直部门、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9]57号)规定,编制本部门2020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并按规定向所属预算单位布置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具体事宜。

(二)市、县(区)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9]58号)规定,在组织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的基础上,编制本级政府2020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各地乡镇政府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编制部门财务报告。

(三)市、县(区)财政部门应继续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合并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8]66号)规定,编制2020年度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数据中应包含所辖乡镇政府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等情况。

二、编制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编制政府财务报告全面准确反映政府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对于加强资产负债管理、防范财政风险、促进政府财政财务管理水平提高、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各项规定,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制度机制,狠抓工作落实,扎实推进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

(二)搞好协调衔接。各地应认真贯彻落实改革方案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合力推进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要加强对本级部门和单位编制工作指导,不断强化系统建设,做好政府部门财务报告与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之间的衔接。要密切财政国库部门与资产、债务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推动政府财务报告与财政总预算会计、总决算、部门决算、国有资产报告、地方政府债务统计报告等之间的数据衔接。

(三)强化基础管理。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详细记录政府内部往来、收支对象等相关信息,及时组织核对账务,扎实做好政府股权投资、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的会计核算管理工作,切实做到账实、账证、账账、账表相符,为编制政府财务报告提供完整可靠的会计信息。要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按规定定期清查资产负债,未入账的资产负债要及时确认入账,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要及时转固。认真清理往来事项,及时处置财务挂账,防控财政风险。

(四)提升编制质量。

1.准确划分编制范围。各地应按照部门操作指南规定,主动与当地编制部门联系,全面掌握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名单,重新梳理本地属于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范围的单位清单,完善编制单位基础信息,将本级政府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与本级财政部门有预算拨款关系的社会团体全部纳入编制范围,确保编制范围的完整性。

2.做好对账抵销工作。各地应组织做好政府财务报告编制涉及的政府内部交易事项对账抵销。正确运用抵销,对金额高于抵销阈值10万元的内部交易事项,要加强对账,重点抵销;对10万元以下且可确认一致的内部交易事项,原则上应抵尽抵,不受抵销阈值限制。

3.披露专户资金情况。各地应贯彻落实预算法实施条例有关要求,在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中单独反映财政专户资金情况,即在“货币资金明细表”中单独列示“其他财政存款”,反映除社保基金专户以外的财政专户资金余额;在报表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中反映社保基金专户资金余额。

4.注重数据分析利用。各地应加强政府财务报告分析利用工作,多渠道收集相关联的数据信息,探索形成新的分析角度和模式,充分挖掘数据价值。通过财务分析,发现问题、剖析原因,找出薄弱环节,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充分发挥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对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的牵引作用。要收集整理本地区政府财务报告分析案例,探索形成可借鉴、可推广的分析方法。

5.加强编制审核工作。各地要不断强化主体责任,严格编制办法、操作指南以及审核要点等要求,切实做好审核工作。要创新审核方式,提高审核效率,杜绝基础性错误。对审核发现的问题要边审边改、立查立改,切实提高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质量。

四、报送时间

(一)省直部门、单位应于2021年6月15日前将2020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电子数据,以及所属单位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电子数据报送省财政厅(国库处)。

(二)各市财政部门应于2021年7月15日前将合并后的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电子数据,以及所属县(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电子数据报送省财政厅(国库处),待报告审核后,各市最终政府财务报告纸质版以及工作总结(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政策建议)于2021年7月底前上报。

(三)省财政厅将适时组织2020年度政府财务报告集中审核,届时请各地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四)各地、各部门在工作中遇到问题和情况,请及时与省财政厅(国库处)联系,联系人及电话:马锐、0551-68150224,卢晓丹、0551-68150636,软件工程师、0551-6815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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