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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财社[2021]308号

颁布时间:2021-04-30 发文单位: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市、县(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列为2021年省民生工程项目推进实施,省财政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4月30

 

 

  

安徽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

标准化建设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21〕24号)和《安徽省民生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33项民生工程实施方案、运行方案和审计监督意见的通知》(民生办〔2021〕1号)有关要求,省财政安排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奖励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支持全省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卫生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为规范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补资金,是指省财政为支持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安排的奖补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开展标准化建设,是指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结合“长三角”一体化建设和我省实际,在基本达到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配置标准的基础上,实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补齐短板,重点修缮基础设施、更新补充医疗设备及医务人员培训等,原则上业务用房建设以建筑规模适度实用、功能分区合理,设备配置与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相适应。

第四条  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标准化的建设主体是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奖补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调动各建设主体积极性,通过基础设施建设和医疗设备的更新补充及医务人员培训,全省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卫生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诊治60%左右的常见病多发病,基本满足群众基层就医需要

 

第二章 奖补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实行以奖代补的范围为列入省民生工程建设计划并验收达标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

第六条  凡列入以奖代补范围的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必须按照省民生工程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建设标准建设,并按要求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岗位技能培训和脱产进修。

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服务人口数量确定建设规模,原则上配备数字化影像系统(DR)、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彩色超声、与诊疗服务相适应的中医服务设施等。每年至少派1人到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进修且不少于3个月。

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应达到基本建设标准,配备电脑、智医助理或两卡制移动终端、健康一体机、冷藏药品柜。

村卫生室应按照服务人口数量确定建设规模并完善水、电、宽带网络、卫生厕所、宣传栏等配套设施,配备电脑、智医助理或两卡制移动终端、健康一体机、冷藏药品柜、与诊疗服务相适应的中医服务设施等。所有在岗乡村医生每年均应参加辖区内乡镇卫生院组织的岗位技能培训且不少于2周,执业(助理)医师到县级医院或有条件的中心卫生院脱产进修且不少于1个月。

 

第三章 奖补资金的核定和下达

第七条  省财政采取“当年预拨、下年清算”方式,对验收达标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给予奖补。按照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年度预算和建设任务,将奖补资金补助到市、县(区)级政府,具体项目实施单位由各地确定。

第八条  按照资金总量和建设任务数测算奖补标准,作为资金核定下达的依据。

    1.对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的,每个奖励20万元。

    2.对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的,每个奖励1.6万元。

    3.对脱贫县每年给予5万元资金倾斜。

    第九条 省财政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在省人大批复年度预算后的30天内,通过一般转移支付方式预拨本年度资金。奖补资金拨付到市、县(区)财政部门后,财政部门应配合并督促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加快项目组织实施。下年年初,省财政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标准化建设验收结果,对上一年度预拨的奖补资金进行清算,验收不合格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扣减上一年度预拨的奖补资金。

 

第四章 奖补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基层设施建设包括业务用房和配套设施、配备相应设备和开展卫生技术人员培训等。各县(市、区)验收达标后资金如有结余,可继续用于开展卫生技术人员培训。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配合并督促同级卫生健康部门,统筹使用好省级奖补资金等各类资金,以县(市、区)为单位做好设备采购工作,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程序依法依规实施采购。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快项目建设,加强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项目管理。项目建成后,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兑现省级奖补资金。

第十二条  有关项目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奖补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奖补资金。

 

第五章 奖补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审计、监察、社会等各方面监督。

第十四条  实行“网上+墙上”公示公告。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要在门户网站上公示验收合格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名单。

第十五条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按民生工程实施方案规定组织开展当年的标准化建设项目达标验收、项目建设资金监管等工作。按照《安徽省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皖财绩〔2020〕1126号)的要求,组织开展奖补资金的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指导下级主管部门按要求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奖补资金安排,配合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开展达标验收、绩效管理、资金监管等工作。对不符合建设标准的项目和建成后闲置的项目,省财政厅将收回奖补资金。

各地要按照奖补资金管理规定,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加强对奖补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财政和卫生健康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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