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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等4部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的通知

颁布时间:2022-01-08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各市(州)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州)中心支行:

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和《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工作的通知》(川财综〔2021〕24号),现就我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以下简称“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两项政府非税收入范围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

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具体包括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占用费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

二、征收部门确定

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两项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跨区域或存在征收争议的,由相关税务部门的共同上级税务部门确定征收部门。

三、征收资料交接

各地税务、自然资源部门应在2021年12月25日前完成征收资料交接工作。交接内容包括现行有效的政策文件、历史欠费、近三年来的征收数据等。自然资源部门应制作交接目录清单,详细列明交接内容,由双方签字确认。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前的征管档案由原征收单位按规定保管。

四、费源信息传递与征缴结果反馈

自然资源部门应按《费源信息表》(见附件1、2、3)要求采集相关费源信息,在出具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合同或审批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将《费源信息表》及其相关征收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选取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将《费源信息表》及其相关征收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1.自然资源部门从本地业务信息系统通过“四川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传递至税务征收系统。2.自然资源部门以数据导入方式将费源数据导入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3.自然资源部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录入费源数据。

《费源信息表》内容发生变更的,自然资源部门应在审批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费源信息表》传递给税务部门。

税务部门通过互联互通渠道将征缴结果等明细信息同步传递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确保征收信息实时共享。

自然资源部门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缴款凭证和有关缴款信息办理缴费人相关权证。

五、缴款通知

税务部门根据接收的费源信息,向缴费人开具《缴款通知书》,同时可通过短信平台或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向缴费人发送缴费信息通知。

六、申报缴款

缴费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确认缴费信息后申报缴款,或在项目所在地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费款。申报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七、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缴款流程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自然资源部门应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缴款工作。缴费人(竞得人)签订交易确认书、出让合同后,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缴款:1.缴费人(竞得人)申报后,在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交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自然资源部门签章确认,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自然资源部门开户银行将款项缴入国库。2.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自然资源部门将竞买保证金汇入国库“待缴库税款”专户,缴费人(竞得人)申报后,由税务部门向人民银行开具缴款书将竞买保证金解缴国库。

八、征收开票

税务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费源信息表》和缴费人的申报信息征收费款。涉及滞纳金、违约金、资金占用费等项目的,税务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费源信息按规定一并计算征收,自然资源部门应配合税务部门做好计算征收工作。税务部门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并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九、收入管理

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和今后形成的应缴未缴收入、按规定分期缴纳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自然资源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信息传递、征管资料交接等工作,确保征收工作有效衔接。税务、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十、计提和分成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申报、缴款和入库。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收益计提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收益计提、市(州)级向县(区)级分成及不同县(区)级分成(未通过属地分成)的,由财政部门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开具更正通知书进行调库办理。

十一、退库管理

(一)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提出退库申请。税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后及时向同级自然资源部门传递退费审批相关资料。自然资源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复核同意后及时向财政部门传递退费审批相关资料。财政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复核同意后及时向税务部门传递退费审批相关资料。税务部门应在收到财政部门复核同意相关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开具收入退还书,同时将退费审批相关资料一并传递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审核无误的,于审核当日或最迟下一工作日办理退付手续。

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审核意见,经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开具收入退还书,同时将退费审批相关资料一并传递人民银行,按规定办理退付。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退付手续。

经审核不符合退库要求的,退费审批相关资料由原渠道退回受理部门,由受理部门将退费审批相关资料退回缴费人并告知不予受理原因。

(二)划转前原征收单位征缴的费款需要退库的,由原征收单位按相关规定办理退库。

十二、缴费服务

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自然资源、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及人民银行等部门共同完善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具体征缴流程,对缴费人做好征缴流程辅导。税务部门要配齐配强人力资源负责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征缴工作,优化征收系统功能,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对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转让等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税务、自然资源、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等部门要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共同协调不动产登记机构做好业务对接和数据传递交换,争取做到“一窗受理”“网上传递”“一次办结”,积极推进税费同步征收、同一部门征收。

十三、工作协作

各部门应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共同推进划转、征收工作。要建立工作协作机制,密切工作配合,确保划转、征收工作有序推进。要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共同研究解决划转、征收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回应缴费人关切。各部门工作中不能共同解决的重大问题,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需要上级部门共同解决的问题,由税务部门报上级税务部门会同上级财政、自然资源和人民银行研究处理。

涉及按率征收的矿产资源出让收益具体事项待相关政策明确后另行通知。


附件:1.四川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费源信息表.doc

2.四川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矿业权占用费)费源信息表.doc

3.四川省矿业权出让收益费源信息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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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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