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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耕地占用税有关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沪财发〔2019〕5号

颁布时间:2019-08-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本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为:崇明区每平方米33元,其他各区每平方米46元。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上述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9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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