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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6号

颁布时间:2020-09-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0年第34号),结合北京资源税特点,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规定,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成本利润率为10%。
  二、资源税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三、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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