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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致“走出去”企业的一封信

颁布时间:2016-02-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尊敬的“走出去”企业: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以及中央“一带一路”重大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我市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国门,对外投资合作迅速发展,企业实力不断壮大。在这一经济背景下,税务部门将更好地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帮助企业了解国外税收政策、防范涉税风险,助推企业更好地“走出去”,同时,既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又要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为此,我们特告知您以下事项:

一、我国税务机关可以提供以下涉税服务:

1、开展税收政策和协定(安排)宣传辅导。帮助您了解双边协定(安排)内容,研究并及时解答您在投资经营地国家或地区遇到的相关涉税问题。我们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官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官网开办了“走出去”企业服务专栏,整理了“走出去”企业相关税收政策、21个周边国家基本税收概况和90多个国家双边税收协定,帮助您合理判断并有效控制“走出去”的税收风险。

2、提供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指导。根据政策规定,您就境外所得在东道国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可以抵免;同时,您在境外设立的企业就分配股息前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中,归属您的该项股息性质所得间接负担的部分,可以在我国的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抵免;此外,根据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条款的内容,您在境外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符合规定的,可视同已缴税款,在我国应纳税额中予以抵免。如果您存在以上情况,我们可以提供相关的税务政策咨询和帮助。

3、提供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相关政策指导。如果您的公司注册在境外,而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您的企业可选择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我们可以提供相关的税务政策咨询和帮助。

4、协助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使您能够在投资经营地国家(地区)及时享受到有关税收协定(安排)待遇。

5、帮助解决跨国税收争议。我们充分利用税收协定项下的双边磋商机制,开通了税务纠纷受理专门通道,帮助“走出去”企业解决与投资经营地国家(地区)的税务争端,避免双重征税,防范涉税风险,维护“走出去”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走出去”企业在境外可能存在以下涉税风险:

1、在境外易被认定为常设机构。按照常设机构原则,“走出去”企业在投资经营地国家(地区)经营但不注册成立该国家(地区)所辖居民企业的,容易被认定为设有常设机构,其营业利润应在投资经营所在国家(地区)征税,投资经营地国家(地区)有优先征税权。反之,营业利润可不在投资经营地国家(地区)征税。

2、受到特别纳税调整调查。“走出去”企业通常会与关联公司在货物、劳务、特许权使用费、技术转让、股权等方面发生关联交易,一旦投资经营所在国家(地区)税务当局认为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就容易被投资经营地国家(地区)列入关联业务调查,引发特别纳税调整。

3、企业所得被重复征税。如果各国各自行使税收管辖权,会造成对“走出去”企业同一笔所得重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增加纳税成本。

4、享受境外税收优惠受阻。“走出去”企业在按照投资经营地国家(地区)的税法规定计算缴纳税款或享受税收优惠时,投资经营地国家(地区)有可能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不予享受的决定。

5、无法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走出去”企业在投资经营地国家(地区)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可能因投资架构等问题,而被境外税务当局认定为不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条件。

三、“走出去”企业在境内需要履行以下涉税义务:

1、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需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38号公告,我国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或者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符合公告第一条情形之一,且按照中国会计制度可确认的,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并在发生境外投资行为变化时,及时履行税务变更登记和参股情况申报义务。

2、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附报与境外所得相关的资料信息。包括:

(1)有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情形或者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2)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3)填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相关报表;

(4)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包括在境外投资的关联企业信息。

您在“走出去”时,如涉及以上我们可以提供的涉税服务内容,可随时随地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提供周到细致的服务;如在境外存在以上涉及到的纳税风险,需要解决与投资经营地国家(地区)的税务争端,可向我们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我们将及时上报并配合总局完成磋商的相关工作,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如发生以上涉及到的纳税义务,请高度重视,认真履行,防范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咨询电话:12366

网站链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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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大白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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