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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分期预缴期限调整为按季预缴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6-07-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尊敬的纳税人:

  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质效,推进金税三期系统优化版平稳上线,根据《财税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的有关规定,现决定从2016年8月1日起,将我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所涉及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分期预缴期限由按月统一调整为按季,即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原按月预缴纳税人不需要在2016年8月、9月进行按月预缴申报,统一在2016年10月进行按季预缴申报。

  此次调整由税务机关统一处理,无需纳税人办理任何手续,不产生按月未申报违章记录。纳税人可向主管地税机关、12366纳税服务咨询热线咨询,有关问题、意见及建议也可通过上述渠道向主管地税机关反映。

  特此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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