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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落实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财农〔2022〕12号

颁布时间:2022-04-14 19:13:03 发文单位: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各涉农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委,农业发展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农商银行:

为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种粮农民收益,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2〕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们制定的《天津市落实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

附件:天津市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面积和资金分配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4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落实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为应对农资市场价格上涨形势,保障种粮农民合理收益,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现就落实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政策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补贴对象

为保持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政策连续性,按照我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程序和方式,以2021年对种粮农户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播种面积和种粮生产者信息数据为基础,确定我市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对象。其包括基本农户、村集体耕地承包户、国有农场职工、国有农场耕地承包户以及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含中国融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新型经营主体。粮食作物包括谷物(小麦、玉米、水稻和其他谷物)、豆类和薯类(甘薯、马铃薯)。对于流转土地种粮的个人和组织,根据签订的流转合同(协议),确定补贴发放对象。

二、补贴标准

根据中央财政一次性补贴额度和我市2021年对种粮农户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落实的粮食播种面积,确定我市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标准为每亩11.6元,不足部分由中央和市两级财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调剂解决。

三、实施步骤

(一)及时下达补贴资金。市财政局于4月15日前,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达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农业发展银行天津分行应在接到市财政局资金拨付指令后48小时内,及时将资金拨付各涉农区财政局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二)抓紧确定补贴对象。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组织各乡镇(街)抓紧确定此次补贴发放对象,并对补贴到户的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对村属地块在耕地所在村张榜公示,对非村属地块在耕地所在乡镇(街)张榜公示,张榜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中要告知此次补贴依据和标准,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于4月18日前将此次补贴基础数据和资金申请文件提供给各涉农区财政局。

(三)按时拨付补贴资金。各涉农区财政局依据区农业农村委提供的补贴基础数据和资金申请文件,于4月19日前将此次补贴资金拨付至天津农商银行各区分支机构,并提供补贴基础数据。农业发展银行天津分行要督促各分支机构在接到区财政局资金拨付指令后24小时内,及时将资金拨付天津农商银行各区分支机构。

(四)及时兑付补贴资金。天津农商银行要督促各区分支机构根据收到的补贴资金和补贴基础数据,于4月20日前将此次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方式发至种粮生产者。同时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反馈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

(五)认真上报发放情况。各涉农区财政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委及时统计报告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填写《天津市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表》并加盖公章后,于4月25日前报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各一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各涉农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层层压实责任,做好此次补贴发放工作。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各负其责、形成合力,确保补贴资金4月中旬发放到位。

(二)强化资金监管。各涉农区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及时掌握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加大补贴监管力度,做好补贴核查和信息核对工作,加强资金审核和监管,及时纠正补贴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对于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要依纪依规依法进行处理。

(三)加大政策宣传。向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为此,将于2023年对2022年未享受中央财政此次补贴的,发放一次性补贴。各涉农区要高度重视,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重点明确此次补贴为一次性补贴、补贴对象为实际种植粮食的生产者、补贴目的为稳定农民收入。要引导基层干部特别是乡村一级干部,准确把握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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