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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财规〔2018〕23号

颁布时间:2018年11月15日 发文单位:河北省财政厅 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宣传部,雄安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河北省省级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文化产业发展实际,我们对《河北省省级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重新修订后的《河北省省级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

2018年11月15日


河北省省级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河北省省级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省级产业发展资金安排使用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引导全省文化产业发展。

第三条 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统筹安排、保障重点、注重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坚持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扶优扶强,精准施策,集中支持符合文化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项目,适当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倾斜。

第五条 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全省文化产业各门类、各行业(包括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文化娱乐休闲服务、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文化消费终端生产等)发展项目。具体支持范围为:

(一)培育骨干文化企业。支持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以及上市融资、市场拓展、联合重组和探索多种经营等。

(二)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支持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和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以及文化产业专门人才培养,适当向特色文化产业、新兴文化产业倾斜。

(三)加强河北文化资源开发利用,推动传统文化资源向现代文化产品转化,促进具有地域特色的工艺品创意设计、演艺剧目创作生产和特色文化品牌推广等。

(四)促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互联网、科技、金融、旅游、贸易、体育、工业、农业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培育新型文化业态,拓展文化产业链条,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

(五)推动戏剧、电影、电视剧、歌曲、广播剧、舞台剧、纪录片、图书、动漫游戏、美术等文学艺术出版广播影视社科精品创作生产。

(六)鼓励我省文化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扩大文化服务出口,推动河北文化“走出去”。

(七)开展省级重大文化产业交流交易活动和省级文化产业数据库、电子商务、宣传推介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八)推进省级文化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建设。

(九)经省委、省政府及省委宣传部确定需要重点支持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引导资金采取补贴、贴息、奖励等多种方式支持文化产业项目,也可通过省级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支持。

(一)补贴。对以自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文化产业项目给予补贴,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新兴的、体现我省特色的文化产业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对全省文化产业发展具有关键性、全局性影响的重大项目,可适当提高补助比例和额度。

(二)贴息。对已获得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贷款、资本融资的大型文化基建、技术改造、文化产品生产、文化资源开发及研发拥有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等项目,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和贷款融资规模确定相应的贴息额度。

(三)奖励。文化精品获得国家级奖项或权威性国际奖项的或在国家级重要平台展示、展演的,视社会影响确定奖励金额。对新入选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以及新增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和在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的文化企业,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家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推动对外文化贸易发展项目,予以配套奖励。

(四)股权投资。参股省内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募集社会资本,按市场机制对文化产业项目进行投资,通过资本运营参与企业经营过程,与文化企业收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八条 申报引导资金支持的事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实施单位为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文化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从事文化产业相关业务工作的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初步建成投产的项目或者一期工程完工投产的分期建设项目优先。引导资金原则上不重复支持同一个项目。

(三)申报单位须按照申报通知要求逐级申报,不得越级申报。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研究制定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研究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按规定程序将项目资金批复下达。

第十条 省委宣传部负责引导资金项目申报、论证等组织工作;负责拟定引导资金使用方案,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建议;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市、县(区)党委宣传部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属范围内项目的征集申报工作,对申报项目及申报材料的有效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提出项目资金的申请建议;负责所属范围内项目资金监督使用,组织开展资金使用情况自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资金下达通知,依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规定拨付或下达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 引导资金具体申报单位应当对项目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负责。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还要负责引导资金的核算管理、规范使用,对引导资金绩效进行自我评价,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等。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四条 省委宣传部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围绕全省文化产业发展工作计划安排,制定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明确支持领域、支持方式、申报主体、申报程序、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组织指导市、县和省直有关单位开展项目申报、筛选、论证工作。

第十五条 省委宣传部组织项目评审,提出引导资金使用意见,明确资金安排使用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重点投向、使用方式、项目建议、实施程序、保障措施、年度预期目标和效果,形成引导资金安排使用方案。分管省领导(省委常委、宣传部长)对引导资金安排使用方案进行审核,必要时由分管省领导(省委常委、宣传部长)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

第十六条 经分管省领导(省委常委、宣传部长)同意的资金使用方案报省长审定后,提交省政府党组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按照省政府研究批准的资金使用方案,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将项目资金编入预算。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按照批准的预算通知相关市、县;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的60日内,按规定程序正式将项目资金批复下达。省直项目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及时拨付,市县项目资金由所在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及时拨付。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引导资金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安排使用资金。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更的,要及时按原申报渠道报省委宣传部批准,调整变更后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对引导资金单独进行会计核算。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罚款、捐款、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 引导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财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知识产权、专利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知识产权和专利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下达市县的项目资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宣传部门负责监督使用;拨付省直单位的项目资金,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属企业集团总部负责监督使用。省委宣传部每年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骗取、套取、滞留、挪用等违纪违法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按程序及时处理,并及时追回资金。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党委宣传部和省直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引导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机制,认真开展所属范围内项目资金的自查和绩效评价工作,并实行三年滚动评价,每年4月底前将前三年度资金自查和绩效评价结果报省委宣传部。

第二十三条 省委宣传部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科学制定引导资金绩效目标、指标和评价标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实行三年滚动评价,每年5月底前向省政府提交前三年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报告。省财政厅对引导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实施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报省政府。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建立完善与下年度预算安排挂钩机制。

第二十四条 引导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和个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财政厅、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14〕1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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