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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财企【2023】183号

颁布时间:2023-03-02 09:16 发文单位: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各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各省属企业:

现将《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各相关部门和企业结合职能职责和工作实际抓好政策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严格执行政策规定

《办法》的出台是贯彻安全发展新理念,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重要举措。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准确把握《办法》相关要求,深入抓好政策落实。地方各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办法且提取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按照本《办法》调整。

二、压实责任,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一)足额提取费用。各行业(企业)要依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标准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内外部监督机制,按规定开展信息披露和社会责任报告。

(二)严格规范支出。各行业(企业)要认真对照本行业(企业)安全费用使用支出范围,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制度,专项核算和归集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将“三同时”建设项目规定投入的安全设施、设备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纳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做到真实反映安全生产条件改善投入。

(三)完善管理机制。各行业(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落实责任,确保按规定提取和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编制年度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确保资金投入。

三、强化监管,筑牢安全生产屏障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指导、监督相关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并对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未按本办法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切实推动实现安全投入监督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增强监管实效。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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