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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林业草原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皖财资环〔2022〕751号

颁布时间:2022-07-11 10:30 发文单位: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局

各市、县(区)财政局、林业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调整林业草原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资环〔2022〕26号),现对调整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联合印发的《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皖财资环〔2020〕892号)、《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皖财资环〔2020〕1008号)、《关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皖财资环〔2021〕905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通过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安排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支出。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支出用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督查激励的通报中,对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县(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可统筹用于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支出方向。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支出采取定额分配方式。

二、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支出从林业改革发展资金调整至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支出内容和分配方式不变。

特此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局

202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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