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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中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范围有关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鲁财税〔2022〕16号

颁布时间:2022-04-01 发文单位: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将《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中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范围的通知》(鲁财税〔2020〕48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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