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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财规〔2022〕5号

颁布时间:2022年10月18日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区直各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预算管理一体化的有关要求,自治区财政厅修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财政厅(财政资金审核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10月1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执行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参照《中央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财库〔2020〕3号)的有关要求,结合预算管理一体化的有关要求和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预算执行是指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具体实施过程(主要指预算支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以下简称“动态监控”),是指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依托相关信息系统,动态监控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相关信息,对疑似违规问题进行监测、预警、判断、核实、处理、分析、反馈,以规范预算执行、防范财政资金支付风险和提高财政资金效益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动态监控不改变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地位和责任,不改变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权、财务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不改变各部门对所属预算单位的财务监管权。各部门各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执行的合规性负责。

第五条自治区财政厅是全区动态监控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本级动态监控制度建设,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建立动态监控机制。自治区财政厅与自治区各部门、自治区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加强动态监控管理。


第二章  监控内容

第六条动态监控的资金范围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资金。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财政管理需要将其他资金纳入动态监控范围。

第七条动态监控的基本要素包括付款人名称、付款人账号、预算指标、用款计划、预算科目、支付时间、支付金额、支付方式、支付类型、结算方式、用途、项目名称、收款人名称、收款人账号及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动态监控的方式是以信息系统为依托,主要是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模块(以下简称“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采取系统自动受理与智能预警、人工核查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对预算执行中的各种行为进行事前预警、事中监控和事后跟踪检查。

第九条动态监控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相关情况。

1.是否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批复的年度预算科目、指标、用途、支出范围和标准支付资金。

2.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的支付方式、程序和账户等支付资金。

3.是否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管理规定开展采购和支付采购资金。

4.是否按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对项目进行评审。

5.是否按照公务卡制度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6.是否按照现金管理规定提取使用现金。

7.是否按照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发放补贴和报销费用。

8.是否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使用和支付资金。

9.是否按照均衡性原则、审定的用款计划和项目实际实施进度支付资金。

10.是否存在单笔金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大额资金的支付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11.是否存在归还实有资金账户垫付的资金。

12.是否存在违规开设、变更、使用、注销银行账户。

13.是否存在向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属下级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财政性资金。

14.是否存在违规设置支付管理岗位。

15.是否存在规避动态监控的违规操作。

16.是否存在其他违规及不规范行为。

(二)代理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相关情况。

1.是否按照代理协议办理财政资金支付业务。

2.是否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或预算单位的支付指令及时、准确支付资金。

3.是否按照预算单位填写的支付信息完整、准确反馈相关内容。

4.是否按照规定向自治区财政厅及时、完整、准确传输动态监控信息。

5.是否按照规定办理财政资金结算,并及时进行对账和处理零余额账户资金余额。

6.是否按照规定或协议制止预算单位的违法违规支付行为,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报告预算单位重大违规支付事项和资金存在风险隐患等问题。

7.是否存在其他违规及不规范行为。

(三)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要求,其他需要动态监控的事项。

自治区财政厅制定“预算执行动态监控预警规则”,作为预算执行动态监控预警内容的具体指标。


第三章  疑点核实

第十条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设置预警规则,对疑似违规的支付申请进行预警或拦截后,对发现的疑点信息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自治区财政厅对监控疑点信息采取以下方式核实:

(一)调阅材料。通知预算单位、代理银行、收款单位等提供有关文件、合同、支付单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资料。

(二)电话核实。通过电话向预算单位、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代理银行、收款单位等了解、核实情况。

(三)约谈和实地核证。通过调阅材料和电话核实方式无法完全核实的,根据工作需要约谈或到实地了解核实情况。

(四)部门协查。对情况复杂或相关单位不配合核实工作的,自治区财政厅将监控疑点信息转送预算单位主管部门或代理银行上级机构协助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自治区财政厅核实监控疑点信息过程中,应做好文字记录、电子记录和资料归档等工作。

第十三条自治区财政厅接到预算单位、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代理银行、收款人等关于国库集中支付事项的投诉,应按照相关程序及时处理。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自治区财政厅对核实确认的违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做出处理;不属于职责范围的,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预算单位存在违规问题的,根据情节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确因理解偏差、操作失误等原因发生错误支付的,自治区财政厅通过电话等方式及时通知预算单位按照规范方式进行整改。

(二)对违反财政预算和执行管理有关规定的,自治区财政厅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预算单位采取追回违规资金、调整账目、补办手续等方式进行整改。

(三)对不及时整改、未按要求整改或虚报整改情况的,自治区财政厅制发书面整改意见,要求限期予以整改。预算单位应及时整改,并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交书面整改结果和相关佐证材料。

(四)对未在限期内落实自治区财政厅书面整改意见的,自治区财政厅依据有关规定,可以采取暂缓批复用款计划、暂缓拨付资金或按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相关规定撤销违规账户等处理措施。视情节严重程度,在一定范围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代理银行存在违规问题的,根据情节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违规支付资金的,应将违规资金按原渠道退回相关银行账户或重新办理有关业务;造成损失的,按照代理协议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未及时、准确、完整传输动态监控信息的,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三)对未按协议制止预算单位违法违规支付行为、未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报告预算单位重大违规支付事项的,自治区财政厅视代理银行违规情节严重程度予以重点关注,并纳入自治区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服务质量综合考评,直至终止委托代理协议。

第十七条自治区财政厅跟踪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整改结果,按要求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中规范制作监控处理单,记录核实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和各代理银行在国库集中支付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预算单位对自治区财政厅处理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代理银行在履行代理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可依照代理协议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自治区财政厅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二)负责设定动态监控的基本要素和预警规则,动态监控管理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三)组织开展日常动态监控工作,督促预算单位认真严格执行预算,对疑点信息和疑似违规支付及时核实或组织核查,并对违规问题做出处理。

(四)负责对代理银行支付清算业务的动态监控,核实预算单位对代理银行业务及服务问题的投诉。

(五)定期汇总分析监控、核查情况,为预算编制、执行、管理等提出政策或管理建议。

(六)建立与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的互动监控机制,加强与代理银行的联系互动,推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成果运用。

(七)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信息报告和通报制度,组织召开预算执行动态监控联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预算单位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加强对本单位及所属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所属预算单位配合做好动态监控相关工作。

(二)协助调查、核实监控疑点信息和处理违规问题,并向自治区财政厅准确、完整提供有关资料。

(三)加强与自治区财政厅联系互动,积极运用动态监控结果,不断改进和加强本部门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等执行管理制度使用财政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建立健全资金收付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业务流程。

(二)按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填写国库集中支付指令或支付申请。

(三)配合财政部门的核查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资料。

(四)根据要求对已核实的违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分别报告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和自治区财政厅。

第二十三条代理银行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代理服务协议,规范、高效地为自治区财政厅和预算单位提供代理服务。

(二)按照动态监控工作要求,及时、准确、完整传输动态监控信息。

(三)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的业务流程和规范,安全、及时、准确地支付资金并清算。

(四)加强对所属分支机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综合核查和违规问题整改。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对国库集中支付凭证进行核验,对存在违规情况的支付凭证予以退回,并将相关情况报告自治区财政厅和预算单位。

(六)加强与自治区财政厅联系互动,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报告发现的预算单位重大违规支付事项。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信息反馈机制。自治区财政厅定期或不定期将预算执行中的共性问题、典型案例、潜在风险等情况反馈预算单位主管部门;督促各部门落实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开展自查自纠,加强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分析报告制度和通报制度。定期总结分析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情况,对发现的违规和不规范行为进行综合分析,查找预算管理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管理漏洞和制度缺陷,提出解决问题及完善管理制度的对策和建议,并对多发易发违规问题和不规范行为予以通报。

第二十六条自治区财政厅加强动态监控结果运用,将动态监控结果作为预算编制或调剂、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的重要依据。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应充分运用动态监控结果,不断改进和加强预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市县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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