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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妇女联合会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贫困妇女“两癌”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规〔2019〕16号

颁布时间:2022-12-05 22:18:56 发文单位:行政政法处

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妇联、卫健委: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四川省省级贫困妇女“两癌”救助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我们对《四川省省级贫困妇女“两癌”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行〔2012〕24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省级贫困妇女“两癌”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妇女联合会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9月26日

四川省省级贫困妇女“两癌”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四川省省级贫困妇女“两癌”救助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贫困妇女“两癌”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省级贫困妇女“两癌”救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救助“两癌”贫困妇女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妇联负责组织拟救助人员申报、汇总、审核等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分配预案,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和监督管理。省卫健委负责组织提供辖区内救助对象“两癌”诊断所需的技术支持。财政厅负责经费预算的安排和拨付。

第二章 使用范围、救助标准和分配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为:

(一)贫困妇女“两癌”救助。救助对象为经过有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有宫颈浸润癌ⅡB以上或乳腺浸润癌的农村贫困妇女(含女农民工)、城市居民低保对象。

(二)省级部门用于贫困妇女“两癌”救助宣传、培训工作的支出。支出总额不得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5%。

第五条 救助标准为每人一次性救助10000元人民币。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用据实据效分配方式进行分配。其中:贫困妇女“两癌”救助采用据实分配办法,宣传、培训工作支出采用据效分配办法。

第三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程序

第七条 由申请人提出救助申请,准确、如实、完整地填写专项资金申请表。申请人及其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医院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村(社区)妇联负责收集汇总申请人以下申报资料:

(一)省级“贫困妇女两癌救助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二)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受理时查看原件);

(三)有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证明(包括诊断和治疗)复印件,医学证明须载明确诊患者患有宫颈浸润癌ⅡB以上或乳腺浸润癌(受理时查看原件);

(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受理时查看原件);

(五)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等报销单据。

第九条 村(社区)、乡镇(街道)妇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县(市、区)妇联。

第十条 县(市、区)妇联负责审核申请人基本情况及信息(重点是农村户籍、贫困状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等),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填写拟救助人员初审汇总表(见附件2),并会同申报材料报送至县(市、区)卫健委。县(市、区)卫健委负责审核申请人诊断、治疗情况(重点是确诊情况及患病程度是否达到本救助项目相关要求)。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由县(市、区)妇联和县(市、区)卫健委双方在初审汇总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由县(市、区)妇联将申报材料及初审汇总表(一式二份)报送至市州妇联。

第十一条 市州妇联负责审核申请人基本情况及信息(重点是农村户籍、贫困状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等)及初审汇总表,填写拟救助人员二审汇总表(见附件3)后报送至市州卫健委。市州卫健委负责组织提供辖区内救助对象“两癌”诊断所需的技术支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由市州妇联和市州卫健委双方在二审汇总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由市州妇联将二审汇总表(一式二份)报送至省妇联。

第十二条 省妇联负责审核各市州上报的二审汇总表,填写拟救助人员三审汇总表(见附件4)后报送省卫健委审核。经由省妇联和省卫健委双方共同审核认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省妇联提出专项资金分配预案,商财政厅后形成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分管省领导批示。

第十三条 财政厅根据经分管省领导同意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程序下达经费预算。

第十四条 市州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上级下达专项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下达下级财政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上级下达专项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妇联下达预算指标;县(市、区)妇联应在收到预算指标的15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将专项资金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专项资金原则上通过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账户。已将专项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管理的地区,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救助对象在《领取救助资金登记表》(见附件5)上签名。

第十六条 《领取救助资金登记表》原件由县(市、区)妇联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市州妇联、省妇联保存复印件。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县(市、区)妇联应及时公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公示中应依法保护救助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救助工作无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各级妇联、卫健委按年度建立完整准确的项目实施档案,对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原始申报材料由县(市、区)妇联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妇联加强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省、市州妇联适时对项目实施档案进行抽查,对专项资金落实情况进行随访和跟踪。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接受监察、审计和财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对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收回相关资金,并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省妇联、省卫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四川省省级贫困妇女“两癌”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行〔2012〕247号)废止。

附件:1、贫困妇女“两癌”救助专项资金申请表;

2、省级贫困妇女“两癌”救助专项资金拟救助人员初审汇总表;

3、省级贫困妇女“两癌”救助专项资金拟救助人员二审汇总表;

4、省级贫困妇女“两癌”救助专项资金拟救助人员三审汇总表;

5、领取救助资金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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