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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会计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时间:2022-12-05 22:35:08 发文单位:会计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四川省财政厅会计科研项目管理,按照国家、省关于科研项目(课题)有关制度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四川省财政厅会计科研项目(以下简称“会计科研项目”),指省财政厅确定或组织申报并批准立项的会计科研项目。会计科研项目经费,由省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第三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承担会计科研项目研究能力的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及其他单位,可单独或联合组成项目课题组申报会计科研项目。
          第二章 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条 会计科研项目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省财政厅对会计科研项目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对会计科研项目协同管理,各项目课题组组长对会计科研项目具体负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职责:
  (一)确定并发布会计科研项目需求信息;
  (二)受理会计科研项目申报和组织项目立项评审,审定并下达批准立项项目通知;
  (三)下达项目经费,指导、监督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
  (四)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
  (五)组织项目成果评审验收,下达批准结题项目通知。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一)指导、监督项目课题组项目实施;
  (二)项目经费财务管理,指导、监督项目课题组按照规定使用项目经费。
  第七条 项目实行项目课题组组长负责制。项目课题组组长是项目实施质量、进度、经费使用管理及承担侵权责任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管理
  第八条 会计科研项目的选题,应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及会计改革与发展的需要,遵循“解决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拓展前瞻性、战略性、理论性研究”的原则进行规划,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选题:
  (一)与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决策部署有关的会计管理政策问题;
  (二)省财政厅确定的阶段性工作目标所涉及的会计管理政策及实施相关问题;
  (三)会计理论创新、会计方法制度改革以及改革发展中具有前瞻性、普遍性的问题;
  (四)其他重要会计问题。
  第九条 会计科研项目年度申报指南每年由省财政厅发布。会计科研项目选题按选题来源分指定选题和公开征集选题两种。
  (一)指定选题。由省财政厅根据选题原则,确定当年度会计科研项目,向全社会公开征集项目课题组。
  (二)公开征集选题。采用开放式申报、审批立项的方式,向全社会公开征集除指定选题以外的会计科研项目,凡符合选题原则要求的单位和项目课题组,均可申报。
  第十条 项目课题组须按要求填写《四川省财政厅会计科研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经本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在规定时限内统一报送省财政厅,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 一个项目课题组限申报一项会计科研项目。主要研究人员个人最多可以参加两个项目课题组。项目课题组组长有未结题会计科研项目的,不得作为项目课题组组长申请新的会计科研项目。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进行分类、整理、汇总后,组织项目评审专家进行论证、评审。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专家对申报项目的研究内容、工作方案、预期成果、经费预算等情况进行量化打分,并提出立项建议,省财政厅按专家评审分数及推荐立项意见择优立项。
  第十四条 拟立项项目应按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省财政厅下达立项通知书。
  第十五条 会计科研项目立项单位应按要求填写《四川省财政厅会计科研项目任务合同书》(以下简称项目任务合同书)(见附件2),并报送省财政厅核准、备案,明确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会计科研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1-2年,指定选题项目规定了研究周期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会计科研项目任务合同书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项目承担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研究内容和项目课题组组长;项目课题组组长应及时组织和认真开展已立项会计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十八条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对研究计划、研究内容、研究团队等作调整变更或要求中止课题的,须由项目课题组组长提出书面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同意。
  第十九条 项目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完成时,项目课题组组长和承担单位应在事实发生后10日内向省财政厅提交延期申请。省财政厅视情况批准后,项目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二十条 项目课题组组长应按项目任务合同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任务,并按时向省财政厅提交项目研究成果和结题申请。对无故不按时完成任务的项目课题组组长,省财政厅三年内不再受理其项目申请。
  省财政厅对结题材料初审合格后,组织专家组进行项目结题评审或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题评审或验收
  (一)项目成果是否达到项目申请书中关于成果设计的预期要求;
  (二)项目成果是否符合通常的学术规范;
  (三)项目成果的观点、方法和内容是否具有创新性和科学性;
  (四)项目成果所使用的资料、数据是否准确和完整;
  (五)项目成果是否符合实际,对策建议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和较大应用价值等;
  (六)项目达不到结题要求的,由项目课题组组长修改、补充和完善后再次申请结题仍不合格的,撤销其实施该项目资格,三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课题组组长及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申请。同时,省财政厅保留追回项目经费的权力;
  (七)项目结题评审或验收合格的,项目课题组组长及承担单位应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表,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正式发布项目结题文件,进行公示,并颁发《四川省会计科研项目结题证书》。
         第四章 知识产权与成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成果由省财政厅与项目课题组共享,共享方式由双方协商约定。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研究人员在申报项目成果和公开发表项目研究论文时均应在显著位置标明“四川省财政厅会计科研项目”字样及项目编号。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项目成果推广运用。
  (一)及时整理重大会计科研项目成果,以“财政调研报告”形式报送财政厅领导、省委省政府政策研究机构和财政厅业务处室;
  (二)重大会计科研成果报经厅主要领导批准后,列入厅党组中心组学习材料,邀请项目课题组负责人介绍课题研究的基本思路和主要观点,或在厅内组织专题讲座会;
  (三)及时组织优秀会计科研项目成果评奖,根据情况将对全省会计管理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优秀会计科研项目成果汇编出版,开展宣传推广;
  (四)各级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优秀会计科研项目成果的吸收利用,及时将可行的政策思路和建议用于推动和改进财政会计工作。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指定选题会计科研项目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确定;公开征集选题会计科研项目所需经费,需经评审专家于项目立项评审、论证后,由省财政厅与项目承担单位在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时确定。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正式签订的项目任务合同书及时向项目承接单位拨付科研项目经费。省财政厅和项目承办单位在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后,按照年度计划预拨第一年度项目经费(原则上不超过总额的70%),其余部分待评审验收合格并批准结题后拨付。
  第二十六条 会计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应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规定及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
  1.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问卷调查、实地调研、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费用。
  2.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研究人员出国交流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应按照项目承担单位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3.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4.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我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实际贡献大小确定。
  5.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项目组成员。专家咨询费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6.其他费用: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应当在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二)间接费用: 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
  第二十七条 项目科研经费的管理,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费确定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要求变更、追加经费预算。项目经费必须严格按照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不得用于与项目实施无关的支出,严禁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结余经费的管理:
  (一)项目实施期间,因特殊原因剩余的年度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二)项目实施期间,因故中止的项目,其结余经费应退回省财政厅;因故被依法撤销的项目,已拨付的经费应全部退回省财政厅。
  (三)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应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对违规行为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省财政厅应对会计科研项目实施管理情况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并以项目评审和验收结果进行绩效评价,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申报课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项目课题组组长须认真遵守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各项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的后果按照科研诚信制度进行处理,项目课题组负责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组长发现项目经费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有权向四川省财政厅检举或者控告。
  第三十四条 省财政厅对违规行为将视情况,按规定采取约谈单位法定代表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付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构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四川省财政厅会计科研项目申报书》
  2.《四川省财政厅会计科研项目任务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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