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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批复2023年度区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通知

宁财(办)发〔2023〕25号

颁布时间:2023-02-01 发文单位:宁夏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已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2017〕144号)等规定,现将2023年自治区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详见附表)予以批复,请切实做好预算执行工作,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把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提高到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预算全面执行。

二、应核尽核,应收尽收。税务、社保、医保部门要各司其职,扩大覆盖面,夯实缴费基数,提高征缴率,确保应收尽收。

三、严格管理,规范支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和支付基金,不得随意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要开展必要的自查和稽核,防止基金流失,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稳定运行。

附件:2023年自治区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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