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自治区本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批复和公开工作的通知

宁财(绩)发〔2023〕35号

颁布时间:2023年2月9日 发文单位:宁夏财政厅

自治区各部门(单位):

2023年自治区政府预算草案已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9〕9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2023年自治区本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批复和公开有关通知如下:

一、关于预算绩效目标批复事宜

(一)严格批复时间。

  1. 根据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的要求,请各部门自收到自治区财政厅批复的预算绩效目标之日起15日(自然日)内(2月16日前)批复下属各预算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同时于2月24日前将批复文件报各部门预算处备案。(详见附件1)

(二)严格批复范围。

1.2023年自治区本级部门项目支出和对市、县(区)转移支付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原则上一个项目一张表。

2.对于涉密项目,各部门(单位)应严格做好涉密信息管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相关规定视情况批复绩效目标表的项目名称等便于批复的基础信息,具体年度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附空表。

(三)有关批复要求。

1.绩效目标和年度预算可以同时批复,也可单独批复,行文时绩效目标表作为附件,行文的文种与预算批复文件保持一致。

2.为了做到与年度预算同口径批复,有利于各部门进一步掌握项目预算绩效目标全貌,做好绩效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自治区财政厅对市、县(区)转移支付绩效目标一并批复部门,各部门做好留存监督工作。

3.财政代编项目待年度执行中拨付资金前,由各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报送绩效目标,由自治区财政厅审定后,随同预算指标文件一并批复下达。

二、关于预算绩效目标指标公开事宜

(一)严格公开时间。

根据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向社会主动公开要求,请各部门于2月22日将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项目支出和转移支付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的公开与预算公开保持一致,截图或拍照打印后,盖部门公章报各部门预算处备案。

部门所属单位(二级及以下单位)按照法定公开期限,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公开。

(二)有关公开要求。

1.凡是自治区财政厅批复部门(单位)的项目支出和对市、县(区)转移支付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要求全部公开。

2.涉密单位、涉密项目均不得公开,涉及敏感不宜公开内容,各部门出具相关正式说明材料,盖部门公章,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备案。(详见附件2、3)

3.尚未设置门户网站的部门,可在部门内部网站或其他符合政务信息公开要求的途径公开。

三、其他工作要求

(一)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目标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65号)相关要求进行批复和公开,国有资本金预算绩效目标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绩效目标参照一般公共预算绩效目标进行批复和公开。

(二)各部门应当对批复和公开预算绩效目标的完整性、真实性、时效性负责,于3月6日前将《2023年自治区本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批复和公开统计表》(附件4)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三)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绩效目标做好管理工作,加强项目管理,规范使用财政资金,不得擅自调整预算绩效目标。确需调整绩效目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要求和审核流程重新申报,自治区财政厅按程序审核批复后予以调整并备案。

(四)各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要对批复的项目绩效目标实施全过程跟踪监控,项目实施结束后,要根据批复的绩效目标指标内容开展绩效自评并对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确保预算项目顺利实施,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1.2023年自治区本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表(对下属单位批复表样)

2.XXX(部门)2023年自治区本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部门公开模板)

3.2023年自治区本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表(部门公开表样)

4.2023年自治区本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批复公开统计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2月9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