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财(办)发〔2022〕387号
颁布时间:2022年8月31日 发文单位:宁夏财政厅
各市、县(区)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自治区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人社发〔2017〕9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意见》(宁政规发〔2019〕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2〕11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12〕18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办法》(宁人社规字〔2018〕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失业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2〕17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2021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调剂金和工伤保险储备金、失业保险储备(调剂)金须按规定进行上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解资金核定基数及上解比例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调剂金核定基数及上解比例。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调剂金上解基数为2021年度实际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决算数)的3%(详见附表)。资金上解渠道:各市、县(区)财政部门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直接上解至自治区财政厅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开户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社会保障基金
开户行: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账号:5008503200089-0007。
(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调剂金核定基数及上解比例。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调剂金上解基数为2021年度实际征收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决算数)的7%(详见附表)。资金上解渠道:各市、县(区)财政部门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直接上解至自治区财政厅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开户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社会保障基金
开户行:工商银行宁夏银川西城支行
账号:2902002109049048113-000000008。
(三)工伤保险储备金核定基数及上解比例。
工伤保险储备金上解基数为2021年度实际征收工伤保险收入(决算数)的10%(详见附表)。资金上解渠道:各市、县(区)财政部门从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直接上解至自治区财政厅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开户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社会保障基金
开户行: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账号:5008503200089-0004。
(四)失业保险储备(调剂)金核定基数及上解比例。
失业保险储备(调剂)金上解基数为2021年度实际征收失业保险收入(决算数)的30%(详见附表)。资金上解渠道:各市、县(区)财政部门从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直接上解至自治区财政厅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开户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社会保障基金专户
开户行:宁夏银行总行营业部
账号:100010188900048773-0002。
二、相关要求
请各市、县(区)财政局接到本通知后,按本次核定的金额,于2022年9月30日前将上解的资金划转至指定账户,确保基金的安全、高效运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