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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优质粮食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财规发〔2022〕11号

颁布时间:2022年8月2日 发文单位:宁夏财政厅

各市、县(区)财政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为深入推进我区优质粮食工程建设,规范我区优质粮食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财建〔2021〕177号)等有关规定,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优质粮食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优质粮食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优质粮食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区优质粮食工程建设,规范我区优质粮食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财建〔2021〕177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六大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国粮规〔2021〕236号)和《自治区财政厅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宁财(建)发〔2022〕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质粮食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通过统筹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粮食风险基金、中央预算内投资(仓储设施建设)等涉粮涉农资金,专项用于支持优质粮食工程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优质粮食工程专项资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优质粮食工程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和粮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制定优质粮食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积极争取中央财政产粮大县奖励资金,及时向有关县(区)足额拨付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统筹安排自治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预算,支持自治区本级优质粮食工程项目建设;根据预算安排情况,对各地级市和非产粮大县实施的优质粮食工程项目给予适当资金支持;组织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配合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优质粮食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自治区财政统筹支持的各市、县(区)申报的优质粮食工程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对自治区财政支持的项目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健全绩效管理制度,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绩效管理情况报告;负责组织申报自治区本级单位实施的优质粮食工程项目,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并对项目进行审核验收;指导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优质粮食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及验收管理。

各市、县(区)财政和粮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本辖区内实施的优质粮食工程项目和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优质粮食工程专项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担”原则,以企业自筹为主,各级财政可以采取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予以补助。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如下:

(一)粮食绿色仓储提升行动。重点支持粮食仓储企业绿色仓储改扩(新)建项目、政府储备绿色储粮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推广粮食储藏“四合一”升级新技术等储粮技术。

(二)粮食品种品质品牌提升行动。重点支持优质粮食示范种植基地建设项目、自治区原粮储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优质粮食订单生产项目,提升粮油产品品质、制定标准及评价体系项目、全链条品质提升项目、粮食加工综合利用率项目、优质粮油新产品开发项目、主食工业化项目等,打造优质粮食品牌,培育“好粮油”品牌和产品遴选、粮油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和宣传推介项目等。

(三)粮食质量追溯提升行动。重点支持粮食质检机构能力提升项目、宁夏粮食质量安全溯源监测系统升级改造项目、骨干粮油加工企业及应急粮油加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及自检能力建设项目。

(四)粮食机械装备提升行动。重点支持粮食企业应用自主研发的先进适用粮机装备进行升级改造,引导稻谷加工企业应用大型、成套、智能碾米装备,鼓励小麦加工企业使用先进的数字化磨粉机,支持油脂加工企业应用先进性、稳定性和可靠性强的大型成套油脂加工装备,推广应用自主研发的先进绿色生态储粮、现代物流、环保烘干、加工减损等技术及相关设备。

(五)粮食应急保障能力提升行动。重点支持粮食应急网点升级改造及开设“好粮油”销售专柜,应急企业应急成品粮油库隔热、防潮、调温改造及生产加工能力技术改造项目、低温储存技术推广应用项目,提升粮食应急物流能力项目,区域粮食应急保障中心和粮食应急指挥中心建设项目,完善粮食应急保障信息系统项目等。

(六)粮食节约减损健康消费提升行动。重点支持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基地建设项目,农户科学储粮仓建设项目,稻谷、小麦、玉米、大豆等粮油适度加工技术生产线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

第七条 自治区本级实施的优质粮食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汇总申报的年度优质粮食工程项目和当年粮食风险基金预算情况统筹安排。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国有粮食储备企业绿色仓储功能提升、粮食质量检验监测能力提升、品牌培育宣传和其他符合要求的优质粮食工程建设项目。

第八条 各市、县(区)实施的优质粮食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由各市、县(区)统筹产粮大县奖励资金和各类涉粮涉农资金,优先用于支持优质粮食工程项目建设,同时带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加大投入。

第九条 采取先建后补的项目,补助比例和补助上限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自身财力状况自行确定。采取贷款贴息的项目按照项目贷款合同金额和同期一年期LPR计算确定,单个项目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100万元。自治区财政根据年度粮食风险基金预算安排和使用情况,对各市、县(区)申报的重点项目,在市、县(区)已补助的基础上,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十条 申请优质粮食工程专项资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请时限为“十四五”时期实施的优质粮食工程项目;

(二)符合自治区优质粮食工程项目申报要求,且项目已经同级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三)财务状况良好,能够落实企业自筹资金。

第十一条 申请优质粮食工程专项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实施方案和投资计划;

(三)项目批复书;

(四)项目验收资料;

(五)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金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粮食主管部门对资金申报材料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优质粮食工程专项资金申请:

(一)未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内容或擅自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未通过项目验收;

(二)项目实施单位存在违法失信行为,近3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等;

(三)项目已从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补助资金;

(四)其他不符合国家、自治区现行政策规定的。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项目实施单位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应当按照规定同时申报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粮食主管部门,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和批复。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按要求开展年度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并将绩效管理情况报送同级粮食主管部门,由粮食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确保专项资金安全、规范和高效使用。

第十六条 自治区财政和粮食主管部门按照绩效管理工作要求,适时引入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项目实施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评价所需资料信息。评价结果将作为专项资金政策调整和后续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和粮食主管部门严格按照项目及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组织管理、制度建设等组织专项检查。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粮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项目审核、资金分配、项目执行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申报、虚报、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宁夏农业投资有限公司牵头实施的“优质粮食工程”项目仍按照《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优质粮食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17〕5号)执行,项目实施结束后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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