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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项目有关问题的通报

宁财(采)发〔2022〕283号

颁布时间:2022年6月23日 发文单位:宁夏财政厅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

今年以来,全区在开展政府采购工作中,特别是在推进电子化交易过程中,相关采购主体出现了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现予以通报:

一、主要问题

(一)违规选择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部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集中采购目录外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自行选择未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财政监管部门要求的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开展电子化交易,出现了CA不兼容互通、不明收费、拆分开票等现象,违反了自治区减轻企业负担会议精神,增加了企业成本;政府采购电子交易过程脱离了财政部门监管,严重扰乱我区正常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市场秩序,影响了我区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目前,我区尚无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财政监管部门要求的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选择其平台开展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

(二)违规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并抽取使用。部分采购代理机构及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私自设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并违法从中抽取评审专家对集中采购目录外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进行评审,该类专家库中的专家不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入库资格要求,且能力素质参差不齐,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性。

(三)中小企业政策适用错误。部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掌握不到位,滥用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情形,在货物采购项目中,错误地将投标供应商的企业类型作为是否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判别依据,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也有大型企业制造的仍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对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重复给予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

(四)供应商相互之间恶意串通。近期,我区出现多起不同供应商投标保证金汇入同一保证金专用虚拟子账户的情况,经核实,均属于供应商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恶意串通行为,扰乱了政府采购市场的健康发展。

(五)设立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部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违规设置独立法人、特定金额业绩、审计报告盈利、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或缴纳社会保险、在本地注册或有合作方、拥有一定办公面积、指定特定品牌或将国家明令取消的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等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影响了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秩序。

二、工作要求

(一)合规开展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按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要求,将政府采购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平台之外无交易”。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经自治区财政厅及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验收合格前,在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能够容纳、采购效率能够保障的基础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选择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开展电子化交易,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无法容纳或采购项目较为紧急等情况下,仍可以采用纸质交易方式开展。

(二)规范评审专家库建立及使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严禁私自设立财政部门之外的评审专家库,对已建立的相关违法专家库立即予以取缔,严禁再抽取使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从自治区财政厅建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和使用评审专家,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协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做好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三)强化支持中小企业政策落实。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及《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准确把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政策的扶持对象和范围,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按照预算金额全部或按比例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或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相应的价格扣除优惠。

(四)合理设置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或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政府采购市场,不得将供应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组织形式、所在地、历史业绩等方面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

(五)加大政府采购监管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加大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常态化监管,准确把握抓重点与全覆盖的关系,聚焦预算金额较大、涉及公众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腐败案件易发频发领域的采购项目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采购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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