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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 〈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宁财(办)发〔2022〕187号

颁布时间:2022-04-27 发文单位:宁夏财政厅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财政局、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工作,2022年,财政部、国家医保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按规定落实到位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

各地要确保中央及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在每年12月底前全部支付至统筹地区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财政补助资金要及时足额到位,未按规定到位的,中央财政将在结算时扣减相应补助资金,扣减部分将由地方财政补足。各地财政部门在收到财政补助资金时,要核对无误后再拨付。如发现多拨、少拨等情况,要立即向自治区财政厅报告。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发现类似情况的,要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反映。各地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多拨的补助资金。

二、严格落实参保缴费政策,避免重复参保

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对参保人数、城乡居民个人实际缴费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各地财政部门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每年度终了后,各地对财政补助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和医疗保障局。

同时,要加强对参保人员身份信息真实性的核对,并开展重复参保信息比对,充分利用大数据运算技术在险种内部及险种之间进行全面穿透式审核比对,如监管局审核发现有重复参保、重复申报、虚报等问题,各地财政、医疗保障部门要专门向自治区财政厅和医疗保障局提交书面报吿,分析原因,作出说明。自治区财政厅和医疗保障局将予以通报,中央财政将在结算补助资金时按5%扣减多报、虚报参保人数补助资金。

附件: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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