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财(资环)指标〔2021〕603号
颁布时间:2021年12月9日 发文单位:宁夏财政厅
各市、县(区)财政局,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下达2022年(第一批)自治区财政林业补助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宁林发〔2021〕145号),经研究,现将2022年第一批自治区财政林业补助资金预算指标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自治区财政林业补助资金36505.48万元,其中: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地方公益林管护补助2964万元,退耕还林政策补助10138.04万元(2002-2006年退耕地还生态林巩固成果补助8088.04万元,2016年度新一轮退耕还林第二次补助及2020年度新一轮退耕还林第一次补助1710万元,退耕还林工程项目管理经费340万元),黄河流域宁夏段生态修复与国土绿化6319万元,营造林5100万元,自然保护地及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项目2216万元,重点湿地保护与能力提升建设项目945万元,森林草原火灾与扑救1505.44万元,林业有害生物防治235万元,重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65万元,林业优势特色枸杞产业4577万元,其它特色经济林602万元,林业优新树种引种驯化繁育113万元,林木良种补助68万元,林业新技术引进与推广105万元,水洞沟段景观长廊及水系工程养护1553万元。
二、本次提前下达的资金为2022年正式指标,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将本次提前下达的预算指标全额编入2022年本级财政预算,并列入相关收支科目。
三、上述资金待2022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资金。请各市县(区)、自治区本级有关部门(单位)届时组织好项目实施。
四、各市、县(区)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请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草局报送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自评报告,自治区林草局、财政厅将对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五、请各市、县(区)、自治区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公示,资金公开工作,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六、认真落实自治区涉农资金整合政策,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9〕43号)精神,自治区林业补助资金在各支出方向间可统筹安排、整合使用。项目实施完成后,自治区林业补助结余资金,可统筹用于林业相关项目。
七、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有关部署,脱贫县延续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6〕127号)整合试点政策,林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资金、林木良种补助、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金可纳入脱贫县涉农资金整合范围,脱贫县要将产业发展作为整合资金支持重点,优先安排产业发展项目。
按照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下列指标收入请列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科目“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天保工程地方公益林管护支出请列“2130209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科目;黄河流域宁夏段生态修复与国土绿化、营造林建设、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助等支出请列“2130205森林培育”科目;重点湿地保护与能力提升建设支出请列“2130212湿地保护 ”科目;林业优新树种引种驯化繁育及林业新技术引进推广补助支出请列“2130206技术推广与转化”科目;林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支出请列“2130221产业化管理”科目;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及重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支出请列“2130234 林草防灾减灾”科目,水洞沟段景观长廊及水系工程养护支出请列“2130299其他林业草原”科目。下列指标收入请列“1100250节能环保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支出请列“2110602退耕现金”,退耕还林工程项目管理费支出请列“2110699其他退耕还林支出”,自然保护地及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支出请列“2110406自然保护地”科目。森林草原防火指标收入请列入“1100260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森林草原防火支出请列“2240602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支出自然灾害防治森林草原防灾减灾”科目。
附件:1.提前下达2022年第一批自治区财政林业补助资金预算指标
2.提前下达2022年第一批自治区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