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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

颁布时间:2020年7月15日 发文单位:宁夏财政厅

各有关市、县(区)财政局,自治区有关部门: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0年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20〕40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规划财务司财政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印发的《关于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实施规模化防沙治沙试点工作的通知》(规行函〔2020〕28号)以及《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下达2020年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和林业改革发展资金计划的通知》(宁林发〔2020〕93号),现将2020年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25013万元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资金25013万元,包括:森林资源管护支出-5万元(即退耕还林生态效益补偿-5万元),国土绿化支出19511万元(包括规模化防沙治沙试点资金10000万元、造林补助6314万元、造林补助用于林业贷款贴息860万元、森林抚育1200万元、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享受森林抚育补助824万元,林木良种培育313万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支出1080万元,湿地等生态保护支出4427万元(包括湿地保护修复3041万元、野生动植物保护955万元、林业科技推广示范344万元、林业有害生物防治87万元)。

二、请各市县(区)林草部门、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好项目的实施。涉及国定贫困县整合范围资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的要求,做好统筹整合有关工作。

三、请各市、县(区)、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0〕36号)等有关要求,严格资金的管理使用,加快项目执行和资金支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林草部门要明确细化绩效目标,积极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草局将对项目实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四、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请各市、县(区)、自治区有关单位将有关情况进行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五、该项资金原则上年底不宜形成结转结余,项目实施完成后形成的结余资金可在大类不改变的前提下统筹用于林业改革发展各支出方向,并按照程序及有关要求做好科目调整。

六、请各市、县(区)林草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2020年9月30日前,分别向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自治区财政厅报送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另外,根据自治区林草局资金计划,本次对《自治区财

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宁财资环指标﹝2019﹞673 号)的盐池县、原州区造林补助进行调整,将盐池县造林补助原1900万元调减480万元,将原州区造林补助1704万元调增480万元,指标调整后科目不变。

此项资金收入请列入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科目“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请列入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科目“213农林水支出”:国土绿化支出规模化防沙治沙试点资金10000万元列“2130217防沙治沙”、造林补助6314万元、森林抚育1200万元、林木良种培育313万元均列“2130205森林资源培育”,林业贷款贴息860万元列“2130227贷款贴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支出1080万元列“2130210自然保护区等管理”;生态保护支出湿地保护修复3041万元列“2130212湿地保护”、国家重点野生动物保护955万元列“2130211动植物保护”、林业科技推广示范344万元列“2130206技术推广与转化”、林业有害生物防治87万元列“2130234林业草原防灾减灾”。

附件:1.2020年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指标分配表

2.2020年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自治区农垦集团,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部宁夏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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