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财(资)发〔2019〕67号
颁布时间:2019年1月23日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区直各部门:
近年来,根据中央、自治区要求,各市县(区)、区直各部门和单位高度重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工作,坚持把制度建设作为资产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关键,规范了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管理,夯实了资产年报、信息系统、产权管理等基础工作,有效提升了资产管理的质量和水平,保证了行政事业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需要。但是,通过资产年报会审、日常管理和有关监督检查等,发现资产管理仍然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为切实加强和改进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夯实2019年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及2018年度资产报告基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承担起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
各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好国有资产的主体管理职责以及问题整改的主体责任,强化对资产管理的责任担当意识,要把资产管理放在与资金管理同等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具体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内部控制机制,强化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形成管理合力。财政部门要及时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堵塞管理漏洞,夯实制度基础,并抓好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提升制度约束力和执行力。加强对重大事项、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涉及资产管理事项的指导和监督,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稳妥开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月报试编工作
开展资产月报编报工作,动态了解国有资产变动情况,及时发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于进一步夯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数据基础、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县(区)财政及区直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资产月报工作的重要性,提高重视程度,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实施。各市县(区)财政、区直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资产月报数据审核力度,加强资产月报数据的对比和分析。指导所属各单位建立资产部门和财务部门密切协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按时保质报送资产月报。
三、探索建立共享共用和资产调剂机制
强化资产配置与资产使用、处置的统筹管理,建设国有资产“公务仓”平台,探索建立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资产的共享共用和调剂机制。各市、县(区)财政要创造条件推动不同主管部门之间的共享共用和资产调剂,区直各部门要推动所属单位间的共享共用和资产调剂,切实盘活资产存量,提高资产使用效率。要坚决杜绝和纠正既有资产长期闲置,又另行租用同类资产的现象。
四、优化新增资产配置管理
建立健全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管理制度,优化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编报审核机制,以存量制约增量,以增量调整存量,进一步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所有使用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各类收入购置纳入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范围的资产,都必须编制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加大资产配置标准体系建设力度,为预算编审提供科学依据。对已经有资产配置标准的,严格按照标准配置;对没有资产配置标准或暂未纳入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编报审核范围的,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结合单位履职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配置。
五、严格控制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
严格执行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管理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严禁违规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出租房屋等资产原则上实行公开竞价招租。区直各部门、单位国有资产出租要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实施办法(试行)》(宁财规发〔2018〕33 号)相关规定实施。严禁违规出借资金给下属单位或关联单位使用。规范对外投资管理,及时纳入财务账进行核算,不得将对外投资长期在往来款科目核算。
六、规范资产处置管理
严格执行有关资产处置管理的规定。根据实际按照规定权限履行报批程序及时处置长期积压的待报废资产,避免形成新的资产损失。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区直各部门、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宁财规发〔2017〕700号)相关规定实施。处置完毕的资产及时进行账务核销,确保账实相符。切实做好自治区及市县机构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等重大改革中涉及的资产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七、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工作
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的通知》(宁财会发〔2018〕820号)的有关规定,依据公共基础设施“谁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由谁入账”等要求,将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等资产分类登记入账。认真做好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资产年度报告编报工作,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各市、县(区)财政要逐步理顺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体制,加强顶层设计,组织部门和单位做好制度建设、会计核算和资产报告等工作,确保各项管理工作及时到位。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各类资产的会计核算,夯实资产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强化资产账实相符,确保资产信息的全面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一是准确完整登记资产卡片信息,确保“一卡一物”、不重不漏,定期清查盘点,及时处理资产盘盈、盘亏和资金挂账等事项。二是加强流动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管理,避免形成资金沉淀、在建工程长期不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纳入账内核算等问题。三是建立和完善单位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部门之间的协同工作机制,及时对账,确保资产报表与会计账相关数据相一致。四是及时办理土地、房屋等资产权属证书,避免权属不清晰和产权纠纷。
八、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
各市县(区)、各部门要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统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衔接,依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党办〔2018〕35号)规定,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管理制度建设,严格编制和标准控制,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规范预算、配备、入户、使用、处置、注销、标识化等业务管理。强化监督问责机制,探索长效机制,构建新形势下公务用车管理新方法、新路径,切实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各单位要精细化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建立权责匹配的派车、维修、加油、经费保障、监督检查等使用管理制度和规程。执法执勤用车向一线基层倾斜,统筹调度使用,有效保障公务。
九、抓紧落实资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力量
按照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要求,明确工作任务,抓好贯彻落实,做好各项工作。在现有机构编制条件下明确专门负责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明确资产管理各岗位的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将部门和单位切实承担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落到实处,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要加强资产使用和管理,切实负起责任。各市县(区)财政、区直各部门应进一步加强资产管理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资产管理干部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十、严格抓好加强和改进资产管理的落实工作
各市县(区)财政及区直各部门、单位要结合上述要求,对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梳理和检查,并对货币资金占比较高、在建工程未转固定资产等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要抓紧制定整改方案,限期做好整改工作,研究建立加强和改进资产管理的长效机制,避免出现新的问题。各级财政要对各单位改进资产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区直单位要将改进资产管理工作情况纳入本单位2018年度资产报告,对货币资金占比较高、在建工程规模较大的要进行重点说明。各市、县(区)财政和区直各部门要总结加强和改进资产管理的落实情况,随2018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一并报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