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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开发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财规〔2021〕5号

颁布时间:2021年8月26日 发文单位: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开发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商务局,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开发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省级产业发展资金安排使用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03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省开发区发展实际情况,我们研究修订了《河北省开发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开发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商务厅   

2021年8月26日 

河北省开发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开发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促进开发区发展的引导带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省级产业发展资金安排使用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03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开发区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经济开发区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公开透明、创新引领、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根据职责分工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负责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 

  省商务厅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制定并发布项目指南,指导市、县做好项目申报、筛选、论证工作,组织项目申报论证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方案报省政府审批,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先进经开区奖励、能级提升综合示范和特色产业示范经开区建设、国际合作和省际合作重点产业园建设、省政府或省开发区改革发展领导小组确定支持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资金可统筹用于以下方面: 

  (一)经开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包括5G基站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大数据中心和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为重大项目落地配套的供水、排水、供电、道路、供气、供热、通讯、宽带网络、有线电视和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经开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包括技术开发、试验、推广及产品设计、加工、检测、信息资源、公共服务、公共设施、公共技术支持系统等的就业、创业、创新和投融资等服务平台,促进实现信息通、市场通、法规通、配套通、物流通、资金通、人才通、技术通、服务通和新经济平台等。 

  (三)经开区重大规划、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和宣传推介等。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及提取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 

  第八条 专项资金可采取以奖代补、后补助等方式。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省商务厅根据不同支持对象,采取不同申报审核流程。 

  (一)先进经开区。省商务厅根据省委干部考核领导小组印发的开发区考核办法要求,组织开展全省开发区考核工作,对符合资金奖励的经开区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并按程序报省政府审定。 

  (二)能级提升综合示范和特色产业示范经开区试点。省商务厅制定试点申报指南,申报指南需明确支持领域、支持方式、申报主体、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相关市、县政府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省商务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依据评审结果,确定当年两类示范名单,并按程序报省政府审定。 

  (三)国际合作和省际合作重点产业园区。省商务厅制定产业园区申报指南,申报指南需明确支持领域、支持方式、申报主体、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商务部门、雄安新区改发局按照省级发布的产业园区申报指南,组织申报、筛选,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商务厅。省商务厅组织开展竞争性评审,动态认定国际合作重点产业园和省际合作重点产业园,并按程序报省政府审定。 

  (四)省政府或省开发区改革发展领导小组确定支持的其他事项,省商务厅按程序提出具体落实举措。 

  第十条  在项目申报、审核、评审管理过程中,申报主体对项目申报合规性、资料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全部为对下转移支付。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方案和省商务厅报送的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程序下达专项资金。 

  第四章  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是,通过奖励先进、示范引领和合作园建设,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区改革开放创新的决策部署,发挥经开区对外开放主战场和转型升级示范区作用,进一步加大经开区新型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力度,打造招商引资、招才引智载体,聚集高端要素和高新项目,做强做大园区经济,做精做优特色产业,提高产业集中度和竞争力,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能级水平,打造高质量发展平台,经开区主要经济指标增幅明显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第十三条 省商务厅应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在编制预算时,要全面设置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绩效目标要全面、清晰反映专项资金预期产出和效果的总体情况,包括产出、效果和满意度指标。 

  第十四条 省商务厅应建立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双监控”机制,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五条  年度预算执行终了时,省商务厅对照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对绩效目标未完成的应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将评价结果报送省财政厅,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优化调整支出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商务部门、雄安新区改发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其进行总结分析,形成专题报告,于下一年度3月31日前报省商务厅。 

  第十七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和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擅自调整、骗取专项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建〔2016〕1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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