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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财税〔2023〕939号

颁布时间:2023-09-25 16:22:14 发文单位:吉林省财政厅

各市(州)财政局、自然资源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各县(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九台、双阳、江源区自然资源局:

按照《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规定,为做好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矿业权出让收益按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的,出让时的成交价应一次性缴纳,不得分期。

二、矿业权出让收益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可按要求分期缴纳:

(一)出让探矿权的,探矿权出让收益首次征收比例为探矿权出让收益的10%,探矿权人自愿一次性缴清的除外;剩余部分转采后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按年度分期缴清。其中,矿山生产规模为中型及以上的,均摊征收年限不少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一半。

(二)出让采矿权的,采矿权出让收益首次征收比例为采矿权出让收益的10%,采矿权人自愿一次性缴清的除外;剩余部分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按年度分期缴清。其中,矿山生产规模为中型及以上的,均摊征收年限不少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一半。

三、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或分期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矿业权出让登记机关与矿业权人签订的矿业权出让合同明确的具体缴纳时间、数额执行。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吉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税〔2018〕524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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