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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财综〔2023〕930号

颁布时间:2023-09-22 09:59:45 发文单位:吉林省财政厅

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吉林省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修订完善了《吉林省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2023年9月21日

附件

吉林省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吉林省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吉林省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社会公益事业资金”),包括财政部下达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补助各地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专项彩票公益金。其中,财政部下达资金用于支持我省革命老区县。

第三条  社会公益事业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上级补助资金、本级预算安排资金、地方分成彩票公益金的统筹衔接,避免在同一具体项目上资金重复安排。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四条  社会公益事业资金应坚持国家彩票的公益属性和社会责任,支持养老、全民健身、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残疾人保障、文化发展等社会公益事业。

第五条  社会公益事业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等支出;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如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等人员支出及水电费等日常公用支出;

(三)以营利为目的的相关支出;

(四)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五)与社会公益事业无关的支出以及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社会公益事业资金采用项目清单管理方式。省财政厅根据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实际确定重点支持方向,市县财政部门统筹谋划,建立项目库,按确定的支持方向遴选申报项目。

第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对项目库实行分类和动态管理,做好项目评审入库工作,确保项目实施所需的用地规划、立项批复、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等手续齐全完备、材料真实。

第四章  资金分配

第八条  社会公益事业资金分配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法。其中:

提前下达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因素包括上年度该市县支出进度(权重40%)、投注站点平均公益金收入(权重30%)和财政困难程度(权重30%),并通过绩效评价系数进行调节。具体公式为:某市县补助资金=〔(该市县支出进度×绩效评价系数)÷∑(相关市县支出进度×绩效评价系数)×40% (该市县投注站点平均公益金收入×绩效评价系数)÷∑(相关市县投注站点平均公益金收入×绩效评价系数)×30% (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绩效评价系数)÷∑(相关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绩效评价系数)×30%〕×可分配资金规模。

绩效评价系数,由省财政厅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其中,评价结果95分(含)以上调节系数为1;评价结果90分(含)~95分调节系数为0.9;评价结果85分(含)~90分调节系数为0.8;评价结果80分(含)~85分调节系数为0.7;评价结果75分(含)~80分调节系数为0.6;评价结果在75分以下调节系数为0.5。

执行中下达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主要是结合可分配资金规模,综合考虑政策要求、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按照项目轻重缓急程度确定。

第九条  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的工作任务并结合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可对分配方法、因素及权重进行调整。

第十条  对于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市县以及国家和省确定需要重点支持的市县和项目,可通过项目法提前下达或执行中下达。

第五章  预算下达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对各市县申报项目的方向性、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复核(必要时,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下达资金。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资金预算后,要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及时开工,加快工程进度,确保按时完工并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不得调整、变更项目。

第十四条  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在预算年度结束后,对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并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本地上年度绩效自评报告。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将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因素之一。

第七章  宣传公告

第十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年度本地使用资金的总体规模、资助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年度具体项目的资金规模、实施内容、完成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社会公益事业资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公益事业资金的监督。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建设监督和管理,推动项目全生命周期跟踪监管。同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规定分配使用资金、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告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吉林省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综〔2022〕8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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