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财规〔2025〕10号
颁布时间:2025-04-28 18:47:49 发文单位: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
各州(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林草局、金融监管分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相关保险公司:
为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工作,调整优化农业保险市场布局,提升承保机构服务质量,进一步落实《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128号)、《云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农业保险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云财规〔2025〕6号)有关要求,制定《云南省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
2025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管理,推动我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质量,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12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原则
(一)规范有序,公开透明
遴选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做到程序公开、条件公平、评审公正。公告发布、专家评审、结果公示等环节应做到全过程留痕,严禁暗箱操作和利益输送,确保遴选工作规范有序。
(二)优胜劣汰,注重绩效
建立以服务能力、合规经营能力、风险管控能力为导向的遴选和动态考评机制,激励保险机构健全基层服务体系,创新保险产品,落实便民惠民举措,切实改善保险服务。对绩效评价不合格,违法违规经营的保险机构,要坚决清退出农业保险市场。
(三)分工合作,提高效能
各州(市)财政、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联合开展承保机构遴选工作,鼓励政策性农业保险全险种统一遴选,提高工作效率和遴选质量,确保在上一轮遴选到期前1个月完成遴选工作。省直管县可参照州(市)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二、政策口径
(一)遴选对象及遴选人
遴选对象为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51号)的保险机构。
遴选人是指农业保险公开遴选的具体实施单位。州(市)财政、农业农村、林草部门为遴选人。
(二)保险品种范围
纳入遴选的保险品种专指政策性农业保险,包括中央、省、州(市)、县(市、区)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品种,不包括保险机构自主开展的各类涉农商业性保险品种。
(三)遴选方式
承保机构遴选突出以服务能力、合规经营能力、风险管控能力为基本导向和前提,坚持规范有序、适度竞争。遴选人可自行组织遴选工作,也可委托代理机构开展,代理服务费用按不高于开展遴选年度当年预计总保费的0.1%计算,每个州(市)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遴选人不得委托县(市、区)开展遴选工作。每个县域最终落地服务的承保机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家。
(四)参与遴选的保险机构基本条件
1.省级公司在云南金融监管局公布的符合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保险机构名单内。
2.在县级区域内经营农业保险业务,需设立县级分支机构,具有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
3.具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4.信息化建设满足业务管理要求,能够按要求与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再)约定分保业务信息系统进行对接。
5.参加农业保险再保险体系改革试点,总公司已与中国农再签署当期有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标准协议》。
6.未处于相关部门限制遴选的处罚期内。
(五)新增农业保险产品的服务资格
在一个遴选周期内有新增农业保险产品的,当前服务该州(市)的承保机构上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绩效评价核心指标值(附件1)中的三大粮食作物投保覆盖率和育肥猪投保覆盖率指标得满分,可直接取得新增农业保险产品的服务资格,具体服务县域由州(市)财政、农业农村、林草部门确定;否则,原则上需另行遴选引入其他保险公司。
(六)取消承保机构服务资格的情形
中选承保机构在遴选地区承保服务期限一般为3年,服务期限内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承保机构。但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中选承保机构次年服务资格:
1.在县域内发现承保机构弄虚作假或理赔不到位的,取消承保机构在该州(市)的次年服务资格;在全省两个以上州(市)发现承保机构弄虚作假或理赔不到位的,取消承保机构在全省的次年服务资格。
2.综合绩效评价在75分以下,或政策性农业保险绩效评价核心指标值(附件1)未达标(第二个服务年度考核第一年相关指标,以此类推)。州(市)承保机构综合绩效评价得分及绩效评价核心指标值以州(市)财政部门开展的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为准。
3.因农业保险业务受到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保险机构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农业保险业务受到下列行政处罚: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责令停业整顿、吊销业务许可证、公司高管被撤销任职资格或行业禁入处罚。
取消资格后该承保机构在当前区域负责的业务可交由上年度绩效评价排名最高的承保机构承接,服务期限为原中选承保机构的剩余服务期限。
三、工作流程
(一)制定实施方案
遴选人应在上一轮遴选到期的上一年度6月底前,制定遴选实施方案和遴选文件,并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等相关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组织开展遴选
公开遴选方式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有关方式确定。
1.发布公告。遴选公告应在上一轮遴选到期前3个月发布,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遴选人应当按照遴选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遴选文件,提供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遴选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保费总额作为确定遴选文件售价的依据。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证明材料及技术文件原则上按照全省统一标准执行,具体参照《云南省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提供材料清单》(附件2)。
2.组织评审。各遴选人应成立5人以上单数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可从财政、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专业人员中抽取。评审委员会成员与保险机构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按百分制计分。总得分为服务能力、管理水平等的综合得分。根据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名顺序确定中选承保机构。各地可结合实际,参照《云南省公开遴选农业保险承保机构评审参考指标》制定评审指标(附件3)。
3.结果公布。遴选人应当在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选承保机构,在中选承保机构确定2个工作日内,通过州(市)财政、农业农村、林草等相关部门门户网站或指定的其他媒体公告中选结果,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中选公告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发出中选通知书。中选结果公告后,遴选人不得违规改变中选结果,中选承保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选且不得转包。无正当理由放弃中选或转包的,在下一个遴选周期不得参与申请。
4.合同签订。遴选人应当自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选承保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遴选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选承保机构技术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遴选人不得向中选承保机构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三)结果报送
合同签订10个工作日内,遴选人将遴选工作组织情况及遴选结果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等相关部门备案。遴选人与中选承保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农业保险工作小组要加强对遴选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把遴选工作作为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的重要抓手抓严抓实,确保顺利实施。
(二)严格过程管理
各州(市)遴选人在开展遴选工作时,应加强过程管理,严肃工作纪律,确保选出优质承保机构。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开展遴选的,代理服务费不得从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中列支。遴选人不得将协办费用作为遴选评审指标。
(三)加强承保工作衔接
因承保机构变更而产生的保险服务衔接问题,遴选人应督促原承保机构将未结事项和应尽义务继续履行完毕,并享有相应权益,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工作顺利交接、平稳过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实施。办法印发前已经通过公开程序确定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的,可继续按原合同约定执行。鼓励各地根据本办法要求,依法依规对相关服务合同进行调整规范。
附件:1.云南省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绩效评价核心指标值
2.云南省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提供材料清单
3.云南省公开遴选农业保险承保机构评审参考指标
附件1
云南省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绩效评价核心指标值
序号 | 指标 名称 | 指标值 | 分值 | 得分计算 |
1 | 三大粮食作物投保覆盖率 | ≥70% | 20 | 实际值达到目标值即得满分;低于目标值按照比上年覆盖率增加5个百分点及以上得满分,增加1-4个百分点的,每增加1个百分点得4分,否则不得分。 |
2 | 育肥猪 投保 覆盖率 | ≥50% | 20 | 实际值达到目标值即得满分;低于目标值按照比上年覆盖率增加5个百分点及以上得满分,增加1-4个百分点的,每增加1个百分点得4分,否则不得分。 |
3 | 种植险 简单 赔付率 | ≥80% | 20 | 实际值达到目标值即得满分;上一年度种植险简单赔付率50%-80%的,按照比上年增加5个百分点及以上得满分,增加1-4个百分点的,每增加1个百分点,得4分;上一年度低于50%的,按照比上年每增加5个百分点,得1分。否则不得分。 |
4 | 保险结案周期 | ≤60天 | 15 | 实际值达到目标值即得满分,60天至70天(含)12分,70天至80天(含)9分,80天至90天(含)6分,90天以上0分。 |
5 | 农业保险承保 利润率 | ≥0% | 15 | 实际值达到目标值即得满分,低于目标值得0分(农业大灾年度除外)。 |
6 | 农户 受益度 | ≥8 | 10 | 实际值达到目标值即得满分,6倍(含)至8倍(8分)、4倍(含)至6倍(6分)、2倍(含)至4倍(4分)、2倍以下(0分)。 |
备注:上述指标以州(市)为单位进行计算,80分及以上达标。
附件2
云南省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提供材料清单
一、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一)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金融监管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二)上级总公司与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再)约定分保业务信息系统进行对接的证明材料。
(三)上级总公司与中国农再签署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标准协议》。
(四)银行开具的银行资信证明、最近两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若有)及其附注。
(五)由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最近一个年度内任意三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在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前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金声明函)。
(六)最近一个年度内任意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缴税凭据,如免纳税的,提供免纳税声明函。
(七)近三年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原件。
(八)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平台上无失信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截图。
二、技术文件
(一)保险机构服务能力情况,包括简单赔付率、综合费用率、精准承保理赔、投保覆盖率、防灾减损等。
(二)保险机构管理水平,包括制度建设、承保利润率、服务方案、农业保险科技投入等。
(三)有必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附件3
云南省公开遴选农业保险承保机构评审参考指标
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评分说明 |
1 | 服务能力43分 | 简单赔付率 | 10 | 根据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省级公司近3年农业保险简单赔付率计算得出平均值。 以简单赔付率大于等于80%为评审基准值。得分=承保机构近3年平均简单赔付率/80%×10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简单赔付率=(已决赔款 未决赔款)/保费收入×100%。 需提供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会计报表相关科目页面复印件加盖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公章,并经金融监管部门认定。未在我省开展农业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采用四川、贵州、广西省级公司相关指标平均值。 |
2 | 综合费用率 | 5 | 根据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省级公司近3年农业保险综合费用率计算得出平均值,在20%以上的不计分,20%(含)-15%的计2分,15%(含)-10%的计3分,10%(含)-5%的计4分,5%(含)以下的计5分。 | 根据各承保机构报送给云南金融监管局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需提供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会计报表相关科目页面复印件加盖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公章,并经金融监管部门认定(精准承保理赔相关科技投入可予剔除)。未在我省开展农业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采用四川、贵州、广西省级公司相关指标平均值。 | |
3 | 精准承保理赔 | 10 | 根据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在农业保险业务中运用卫星遥感(3分)、无人机(1分)、生物识别(3分)、智能点数(3分)等手段实现精准承保理赔情况。 | 需提供验标查勘科技手段运用情况,包括视频、图片以及运用科技手段的成效说明。 | |
4 | 服务能力43分 | 投保覆盖率 | 10 | 根据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省级公司近3年扩大三大粮食作物投保覆盖率(4分),育肥猪投保覆盖率(3分),商品林投保覆盖率(3分)情况。三大粮食作物投保覆盖率达70%(含)以上或年度增幅5个百分点(含)以上计4分,增幅5-3个(含)百分点计2分,3-1个(含)百分点计1分,1个百分点以下不计分。育肥猪投保覆盖率50%(含)以上或年度增幅5个百分点(含)以上计3分,增幅5-3个(含)百分点计2分,3-1个(含)百分点计1分,1个百分点以下不计分。商品林投保覆盖率70%(含)以上或年度增幅5个百分点(含)以上计3分,增幅5-3个(含)百分点计2分,3-1个(含)百分点计1分,1个百分点以下不计分。 | 需提供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相关数据表格加盖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公章,并经金融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未在我省开展农业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采用四川、贵州、广西省级公司相关指标平均值。 |
5 | 防灾减损 | 8 | 根据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近3年服务地区农业保险防灾减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分。开展风险评估(1分)、教育培训(1分)、应急演练(2分)、监测预警(2分)、事中施救减损(2分)。 | 需提供开展相关工作的书面证明材料,包括图片、工作方案等。 | |
6 | 管理水平57分 | 制度建设 | 10 | 根据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制定的农业保险工作相关制度进行综合评价,包括查勘制度(2分)、重要农产品险种损失赔偿标准(2分)、大灾快速理赔响应制度(2分)、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2分)、村协保员薪酬管理制度(2分)。优秀计10-8分,良好计7-5分,一般计4-1分,差不计分。 | 以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提供的制度汇编文本为准。 |
7 | 承保利润率 | 10 | 根据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省级公司上一年度农业保险业务承保利润率,承保利润率低于0%(含)或高于15%不计分,0%-5%(含)计10分,5%-10%(含)计7分,10%-15%(含)计3分。 | 需提供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未在我省开展农业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采用四川、贵州、广西省级公司相关指标平均值。 | |
8 | 管理水平57分 | 服务方案 | 25 | 根据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制定的保险方案(15分),承保、查勘理赔服务方案(5分),基层服务网点建设情况(3分),协保员培训考核方案(2分)等进行综合评价。保险方案中应包括保险产品核心要素、理赔标准以及服务年度简单赔付率、综合费用率、投保覆盖率、承保利润率的目标值(上述目标值以近三年承保机构历史数据为参考,未在我省开展农业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以四川、贵州、广西省级公司相关指标历史数据为参考,原则上按照参加遴选承保机构指标值大小排序评分);服务方案包括人员配置、服务流程及承诺时限、精准承保理赔科技手段运用、响应时限安排、相关制度保障及服务承诺书等内容。优计25-19分,良计18-12分,一般计11-5分,差不计分。 | 以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提供的资料文本为准。服务承诺书包括但不限于遵守农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不进行虚假承保和虚假理赔),按照服务方案开展业务,在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24小时内进行现场查勘、在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定损(种植业、森林在20日内完成定损、养殖业在3日内完成定损)、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等,并加盖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公章。 |
9 | 农业保险科技投入 | 6 | 根据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农业保险科技投入率(农业保险科技投入支出/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以当年云南省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强度的50%为基准值,大于等于基准值,得满分;每低于0.05个百分点,扣3分。 | 由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提供农业保险科技投入相关项目合同资料及投入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 |
10 | 技术文件制作 | 6 | 技术文件全面响应遴选文件要求,编制完整,有详细目录、连续页码、目录与有关材料排版顺序对应清晰、查阅方便得6分。 编排杂乱无章、资料残缺不全、叙述模糊不清、前后不一致等,每处扣1分,扣完为止。 | 以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提供的文件资料为准。 | |
合 计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