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财环资〔2025〕14号
颁布时间:2025-04-02 16:47:54 发文单位: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财政局,航空港区财政金融局,各县(市)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自然资源事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修订了《河南省省级自然资源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省级自然资源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3月24日
附件
河南省省级自然资源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自然资源事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河南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豫财环资〔202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发展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省级开展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产权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等自然资源事业发展相关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事业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量力而行突出重点。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自然资源事业发展领域工作安排,量力而行保障重点任务实施。
(二)坚决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从严从紧编制项目预算,严格执行相关财政支出标准,着力压减非急需非刚性支出;加大资金统筹使用力度,强化项目任务统筹管理,实行项目任务清单化,不断提升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三)注重预算绩效管理。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持续将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入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四条 事业发展资金实施期限为五年。实施期限届满前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及自然资源事业发展形势需要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事业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管理。
第六条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资金预算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确定资金支持重点和使用范围;
(二)负责审核资金预算需求、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资金及绩效目标;
(三)配合省自然资源厅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四)组织指导省自然资源厅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适时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等。
第七条 省自然资源厅主要负责项目管理及预算执行管理等,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相关项目申报、评审和项目库建设;
(二)按照年度预算编制要求提出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拟定项目绩效目标;
(三)负责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开展项目日常监督,督促和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做好项目实施;
(四)负责做好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绩效管理。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分配方法
第八条 事业发展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二)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四)自然资源安全;
(五)基础测绘;
(六)自然资源公益服务;
(七)自然资源科技创新;
(八)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九条 事业发展资金原则上采取项目法分配。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省自然资源厅按照省级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要求,依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批准实施的相关规划和工作重点,结合自然资源工作实际,组织所属预算单位编制事业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
第十一条 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事业发展资金应全部细化到具体项目和承担单位,并严格控制项目预算中的委托经费支出(自然资源科技创新项目除外)。跨年度实施项目,应按年度承担工作量分年度编列预算。
第十二条 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将审定项目纳入部门项目库,并根据事业发展资金规模和支持重点,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对项目进行排序,申请纳入财政项目库。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对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综合考虑部门申报建议、实施条件、资金细化、财力状况等情况,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财政项目库。未纳入财政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
第十四条 细化后的项目支出预算,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列入省级财政预算按程序报批,在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随同年度预算批复下达。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预算一经批复下达,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再调整。对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由省自然资源厅按有关规定提出调整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六条 事业发展资金支出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办理。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规定,按照规定的用途、标准和要求支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事业发展资金支持项目形成固定资产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九条 事业发展资金的结转结余,按照我省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省自然资源厅在申报事业发展资金预算时应同步设置具体项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涉及的指标应细化、量化,能够清晰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经省财政厅审核后随部门预算同步批复下达。省自然资源厅应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
第二十一条 绩效目标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省自然资源厅应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预算调整流程报批。
第二十二条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省自然资源厅应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开展绩效自评,并适时对事业发展资金开展部门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省财政厅,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在省自然资源厅绩效评价基础上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及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对事业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预算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不得随意提高支出标准,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支出范围以外的其他支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事业发展资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省级自然资源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环资〔2021〕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