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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交易契税优惠政策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财税〔2025〕4号

颁布时间:2025-04-02 15:40:32 发文单位: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财政局,航空港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辖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务局,各省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中心):

  现将《河南省住房交易契税优惠政策操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反馈。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4月1日

  河南省住房交易契税优惠政策操作办法(试行)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以下简称“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以下简称“查询结果”)等相关证明材料。

  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地区,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信息证明和查询结果等信息。部门间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的查询结果与纳税人提供的纸质查询结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查询结果包括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已有房屋产权登记查询结果和购房合同网签备案的查询结果。

  对于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同时有两套及以上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但已进行购房合同网签备案的住房,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确定适用契税优惠政策。

  第三条 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查询范围。房屋所在地为市辖区的,查询家庭成员在本市全部市辖区范围内的房屋信息;房屋所在地为县或县级市的,查询家庭成员在本县(市)范围内的房屋信息。

  第四条 暂不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地区,纳税人应提交信息证明和查询结果等相关证明材料。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可按规定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纳税人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的规定签署《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应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纳税人,不再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依据纳税人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税务机关在事中核查时发现核查情况与纳税人承诺不一致的,应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后再予办理。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开展日常管理,发现应当享受减免税而未享受的,及时予以提醒;发现纳税人提交虚假证明材料或承诺不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各级财政、税务、自然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深入推进不动产登记办税“一窗通办”,进一步推动部门信息共享,不断扩大信息共享范围,持续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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